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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许俊豪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汪照于2003年8月协助区丽儿、区伟能以520万元港币购买他和廖意流占有的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份。
  2.证人廖意流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汪照于2003年8月伙同区丽儿、区伟能一起在广东明皓律师事务所以区丽儿的名义用520万元港币,购买许俊豪和自己占有的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份。
  3.证人麦志伟、麦俊荣父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们占有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40%的股份。汪照于2003年8月协助区丽儿、区伟能以港币520万元购买许俊豪和廖意流占有的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份,后将其改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操纵公司财务,对公司财政进行控制,汪照任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麦志伟担任总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后他们与区丽儿在生产方面发生矛盾,在公证处办理了退股手续,以人民币220万元将40%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区丽儿。
  4.证人陈燕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1月按照区伟能的指示,在广州市滨江东路将50万元港币现金交给了汪照。
  5.证人徐伟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区伟能是作贩毒生意的,他与区伟能一起带了300多万港币从香港到广州。区伟能对他讲过,回广州后用贩毒的钱买下木材厂,是为子女着想。
  6.区伟能的供词。主要内容是: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是自己出资300多万港币,区丽儿出资180多万港币买回来的。该笔钱是自己贩毒赚来的钱,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转做正当的生意,为儿子及家人以后的出路着想,这方面的情况我曾经对汪照说过。
  7.《股权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报帐材料等有关书证。证明2002年8月16日区丽儿、区伟能到广州市黄埔区广东明皓律师事务所,用区丽儿的名义以港币520万元购得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
  8.汪照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是:他听说区伟能过去是做毒品生意的,区伟能也曾经和他说过,这次是为今后的出路着想,做正当的生意。
  9.作案现场和赃物照片证实,汪照协助区伟能运送部分毒品所得作为转让款的情况和汪照在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经营木业的情况,以及区丽儿、区伟能送给汪照一辆奔驰牌小汽车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在法庭上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被告人汪照在公安、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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