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
【裁判摘要】
根据
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且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其以购买股份的方式投资企业经营,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照。1996年11月12日因偷税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7月31日被假释,2000年7月5日假释期满。200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汪照洗钱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9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照在明知不法分子区伟能、区丽儿(均另案处理)参与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仍建议并参与其将毒品犯罪所得用以购入工厂经营的方式转为合法收益的犯罪活动。2002年8月,汪照及区伟能、区丽儿将毒品犯罪违法所得520万港币(折合约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后,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法定代表人,汪照任董事长,以经营木业贸易为名,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为区伟能、区丽儿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公诉机关认为,汪照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已构成洗钱罪;并认为汪照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汪照辩解,他并不知道区伟能的投资款就是贩毒款,也不清楚区丽儿收购公司后在经营中虚假作帐。
被告人汪照的辩护人认为,洗钱罪的前提必须是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本案认定被告人明知区伟能的投资款是贩毒所得证据不足,不构成洗钱罪。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底,被告人汪照认识区丽儿后,在明知区丽儿的弟弟区伟能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伙同区丽儿、区伟能二人,以区伟能、区丽儿出资的520万元港币(其中大部份为区伟能毒品犯罪所得),购得广州市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汪照协助区伟能运送了购买公司股权的转让款。事后,区丽儿、区伟能将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财务。汪照挂名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此外,区丽儿、区伟能还送给汪照一辆奔驰牌小汽车。公司更名后,区丽儿、区伟能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区伟能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16日,汪照及区丽儿、区伟能被公安人员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