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主任谢超、成都市龙泉驿区统战部部长苏琼珍(2001年时任龙泉驿区副区长)、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梁晋谕、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局局长张立友等分别出具的证明,均证实2000年8月出国考察期间,刘爱东热情为全团服务,多次为大家购买水果、饮料,并出钱招待大家。
4.被告人刘爱东拍摄的国外城市建筑、园林绿化照片。
5.郑尚钦(2001年8月至今任大邑县委副书记)出具的证明,证实在2002年春节前,为了确保全县的稳定,县委、县政府根据县财力状况,决定用现金和闲置资产抵偿县财政拖欠施工单位的部分工程款,由刘爱东具体负责审批,再请示郑尚钦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6.大邑县财政局财政性工程资金拨付情况分析表,证实截止2003年1月16日,承建单位共25个,工程造价为17296万元,已付工程款14755万元,占造价的85%;一建公司工程造价为462万元,已付336万元,已付工程款占造价的72.8%;建设局工程造价为2187万元,已付1729万元,占造价的79%;承建单位中有已付款高达90%以上甚至有全部付清的。
7.证人谭绍林出具的证明,证实2000年因自己垫付费用困难,刘爱东给其1万元作为垫付款备用金,至今仍在滚动使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证人郑尚钦、谭绍林、龙玉祥、刘大明以及时任大邑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的证人张绍根等进行了调查核实。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查明:
2000年8月,被告人刘爱东和原大邑县建委主任何跃经县政府批准,参加成都市建筑设计考察团到中东地区考察。出国前,刘爱东叫何跃兑换美金5000—6000元,供出国期间开支。何跃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1600元换得6000美元,交给刘爱东3000美元。刘爱东将3000美元全部用于出国期间为自己及考察团成员购买饮料、水果、新增景点门票、胶卷、招待吃饭、购买纪念品等各种开支。回国后,刘爱东将其拍摄的大量照片放在单位或交给相关部门人员作为县旧城改造的参考,所购纪念品送给同事、同行和朋友、亲戚,自己留存了少量。同年9月,刘爱东叫何跃想办法处理兑换美元的钱。何跃指使大邑县建委计划财务审计科科长骆武虚开了两张会务费发票,经刘爱东、何跃签字同意后,冲销了大邑县建委账上用于兑换美元的51600元人民币借款。另查明,何跃在回国途经香港时曾向刘爱东借过1万元人民币,回到大邑县后,何跃还款给刘爱东时,刘爱东没有接受。
2000年4月的一天,一建公司经理王志明在被告人刘爱东驾驶的汽车上,送给刘爱东5万元,请其多关照。
2001年8—10月间的一天,市政公司经理张映松(另案处理)到被告人刘爱东家,以装修房子“送礼”为名给其5万元,要其在今后承建工程等事情上多关照。刘爱东收下此款后,全部用于装修私人住宅。2003年3月,张映松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刘爱东怕自己收受张映松5万元之事暴露,遂指使县人防办主任龙玉祥在人防办做假账后,给其开具一张收到刘爱东现金5万元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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