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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10.刘爱东的司机、证人谭绍林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下旬,龙玉祥通知其到县人防办,叫其在一叠粘贴好的餐票上签字,其就签了几张。
  11.大邑县人防办的会计报表、现金明细账等书证,用以证实龙玉祥做假账的情况。
  12.大邑县财政局采购局财务科科长兼基建审计科财务工作的证人杨义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邑县财政很紧张,欠市政公司和一建公司的工程款至今未付清;大邑县财政局拨这些工程欠款,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
  13.大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邑县环卫局)、大邑县建设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在大邑县取得财政性建设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大邑县财政局拨款给项目局,再由项目局付给承建单位。
  14.书证账页,用以证实大邑县财政局支付大邑县环卫局欠一建公司、大邑县建设局欠市政公司的工程款经过。
  15.书证《关于领取县政府办公楼装饰工程款的请示》,落款时间是2000年7月10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请求大邑县政府支付工程款40万元,刘爱东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10万元”。
  16.书证《关于领取工程结算款的报告》,落款时间是2001年1月14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请求大邑县政府支付工程款40万元,刘爱东批示为:“同意列支工程款现金20万元,并再用西壕沟46—2#、46—3#抵折工程款”。
  17.书证收条,内容是收款人“王旭明”收到上述两笔共计30万元的工程款。
  18.书证《委托书》以及相关付款传票。《委托书》的台头是大邑县财政局,落款时间是2002年1月18日,落款人是一建公司,内容是“为了支持大邑县的市政建设,我公司出资3万元用于修建一建公司综合楼前的市政工程,此款由财政局从我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中划拨给规划局”,其上有刘爱东“同意委托扣划工程款3万元用于修建体育场后面道路”的签字。
  19.书证《领款证》以及相关的付款传票。《领款证》落款时间是2000年5月7日,落款人是大邑县环卫局,内容是报领长春路工程款5万元,其上有刘爱东“同意”的签字。
  20.大邑县环卫局的《关于解决长春路路面改造工程部分资金的报告》以及相关付款传票,内容是请求解决长春路路面改造工程部分资金10万元,其上有刘爱东“同意,请予列支”的签字。
  21.大邑县环卫局的《关于拨付工程款的报告》,刘爱东的批示为:“同意列支财政工程款10万元(现金),用资产抵扣财政工程款40万元”。大邑县财政局根据刘爱东这一批示,与大邑县环卫局签订《抵偿协议》,将3间铺面折价468080元用于抵偿工程款。
  22.证人王志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其所在的一建公司与大邑县环卫局有承建合同,工程款都是大邑县财政局通过大邑县环卫局拨转,至今大邑县财政局还欠该公司1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未付。一建公司除了通过大邑县环卫局收取大邑县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外,没有直接向大邑县财政局或主管副县长刘爱东写报告申请拨款。2001年1月14日的《关于领取工程结算款的报告》和2000年7月10日的《关于领取县政府办公大楼装饰工程款的请示》,虽然落款是该公司,但都不是该公司写的,而是挂靠在该公司对外承建工程的王旭明写的。王旭明不是该公司人员,一建公司为收管理费而允许其挂靠。王旭明写好报告后,加盖了一下该公司的公章,工程款由王旭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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