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骆武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何跃叫其准备5万元钱用于兑换6000美元,其从计财科借出公款51600元交给何跃。何跃回国后,其在何的安排下在惠山宾馆和花水湾怡华宾馆虚开了两张金额共计51996元的发票,经刘爱东和何跃签字同意,假借垫支会务费的名义,冲抵了账上的借款。
4.大邑县建委的《关于垫支会议经费的请示》,上有刘爱东的签字“情况属实,同意”,落款时间为2000年8月8日;编号为0010761、0040184的两张发票,项目为“会务费”,金额为51996元,以及记账凭证。
5.被告人刘爱东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4月一天,其正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经理王志明打来电话,称有事要找其。二人在县政府院内的汽车上见面后,王志明放下一包钱,说:“刘县长,谢谢了,以后还请多多关照”,就下车离开。其将这5万元钱作为私房钱使用了。2001年8—10月的一天晚上,大邑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经理张映松到其家中送一包钱,说:“刘县长,以前我女儿结婚时你送过礼,现在你装修新房子,我也表示一下,大家交个朋友,以后有事还请多关照。”其推辞不掉收下后,将这5万元用于装修私人住宅。2003年3月底张映松被检察机关抓获后,其为掩盖收受张映松5万元钱的事实,给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主任龙玉祥一些购物发票,叫龙玉祥在县人防办的账上处理后,开具一张收到刘爱东现金5万元的发票。知道王志明、张映松送钱的目的,是想让其今后能在建设工程方面多关照,而事实上其并未关照过此二人。
6.证人王志明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给刘爱东打电话说有事找他,约好在县政府见面。当时刘爱东正准备开车出去,其将报纸包着的5万元钱放在副驾驶座位下面,说“多关照”,刘爱东答“不客气”,其就离开了。自送钱后至今,其未得到刘爱东的关照,也没有承包到工程。
7.证人张映松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1年8—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刘爱东家中送现金5万元,请刘帮忙从以后县里的工程项目中拿点给自己做,刘爱东答应,但直到现在都没有给过工程,其也不好意思让刘退钱。送这笔钱,与刘爱东曾经在其女儿结婚时送礼一事无关。
8.证人龙玉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3月下旬,刘爱东给其拿来一些餐饮发票叫其处理,然后开一张发票。5月28日,其照刘爱东的意思,将5万元的账合并到县人防办账上,叫县人防办副主任兼出纳的戴世凯开具了一张收到刘爱东交来现金5万元的发票,落款时间写为2001年12月5日。其将这张发票交给了刘爱东,实际上从未收过刘爱东交来的现金。
9.证人戴世凯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5月28日晚,龙玉祥叫其到办公室开一张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时间写为2001年12月5日,内容为收到刘爱东交来现金5万元,事实上自己从未收过5万元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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