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
【裁判摘要】
根据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其财物的,虽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爱东。2003年6月12日被逮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爱东犯贪污、受贿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爱东在任大邑县副县长期间,与原大邑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邑县建委)主任何跃(另案处理),将借来的公款兑换成美元用于出国期间购物等个人开支,回国后虚开发票冲销了账上的借款。二人此次共同贪污公款5.16万元,其中刘爱东个人贪污公款2.58万元。刘爱东在因贪污问题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其收受王志明、张映松贿赂各5万元,以及指使他人做假账掩盖受贿问题的事实,这两次收受贿赂行为也已查实。刘爱东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
三百八十三条、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
三百八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其中受贿罪应认定自首,请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爱东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00年8月中旬出国前其对何跃说,这次出国有市领导和市建设系统的领导在,要搞好服务开支很大,叫何跃从大邑县建委想办法拿点钱兑换美元,何跃同意,出国前给其3000美元,其都用于给全团买水、水果、招待吃饭和购买纪念品等开支。回国后,其叫何跃想办法处理兑换美元的钱,何跃说由建委写一份垫支会议费的请示,要其签字好作账上处理,其表示同意。当何跃归还出国期间向其借的1万元款时,其收下后又给了何跃,原因是在何跃出国前给其的3000美元中,自己用了一部分,不好意思再收回这1万元。
2.证人何跃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刘爱东叫其兑换美元,其叫骆武从大邑县建委财务上分两次借了51600元现金,兑换成6000美元,给了刘爱东3000美元。回国后,其叫骆武以会务费名义开了两张发票,经刘爱东和其签字同意,冲销了账上的借款51600元。其把1万元私人借款还给刘爱东时,刘爱东先收下,后又说算了,叫其拿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