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霍小换的证明,主要内容是:那一天上午十点多,马书杰让我去帮忙往收猪车上盘猪。我开车去了那里,才知道是小店村一个女人的猪。当时天气比较热,我看到有的猪身上都热红了,就赶紧把猪从小四轮拖斗上倒在我的车上,然后再倒装到收猪大卡车上。装车时,我就看到有一头猪死了,被扔在地上。有些猪快死子,我们把它装上了收猪车。
4.开封市郊区动物检疫站证明,主要内容是:9月27日下午3点40分,我站接到开封市西货场中转站张宝红的报检电话,就派吕合星、刘献忠二人到场检疫,发现中牟县王丽萍拉来的29头猪里,有13头已经死亡。经询问和检疫,认定这13头猪是热死的。我站随即给其他猪出具了检疫合格准予运出的证明。
5.开封贸易实业公司张宝红的证明,主要内容是:9月27日,王丽萍卖给我公司活大猪16头1777公斤,每公斤价格是6.60元,卖猪款共计11720.20元,当时付清。
6.刘毅写下的欠条,内容是:收到王丽萍死猪13头,每头死猪30元,共欠390元。
7.收条,内容是:2001年9月27日,王丽萍收到卖猪款11720元。
8.何东刚的证明,内容是:从2001年10月15日至12月27日,王丽萍租用我的出租车到中牟县办事,往返20趟有余,每趟费用80元,共计费用1700元左右。
9.2001年9月27日的《郑州晚报》,其上刊登当日白天郑州地区最高温度是24℃。
10.王丽萍的赔偿申请书以及中牟县交通局收到该申请书的收条。
被告辩称:(1)我局工作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三十六条、《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查扣了行政相对人王书田、王老虎、张军民驾驶的3台没有养路费缴纳凭证的小四轮拖拉机,同时为三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暂扣车辆凭证》。我局工作人员是依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2)原告雇用小四轮拖拉机送运送生猪,与小四轮车主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小四轮车主有义务把原告的生猪安全运抵目的地。小四轮未交养路费上公路行驶被查扣,如果因此使原告受到损害,那是车主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当向车主要求赔偿。原告起诉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依法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