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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丽萍。
  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耿鲜明,该局局长。
  原告王丽萍因与被告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发生行政赔偿纠纷,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9月27日上午,我借用他人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用拖带的两轮拖斗运送31头生猪。路上,被告的工作人员以这3台车没交养路费为由,提出扣车。尽管我声明车上装的货物不能停留,请求把生猪卸下后再扣车,被告的工作人员却置之不理,强行摘下拖斗后驾车离去,致使拖斗内的生猪因自然挤压和气候炎热中暑,共死亡15头,给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0元其他损失1700元。我向被告申请赔偿,被告不予理睬。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王丽萍提交如下证据:
  1.张军明、王老虎的语言,主要内容是:9月27日上午,王相林、王新春、张军明、王老虎四人驾驶3台农用小四轮拖拉机帮忙给王丽萍送猪。车走到西吴村南约一公里处,遇到中牟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5名工作人员查养路费。我们说明是农用车,没有养路费。这些人坚持扣车。这时王丽萍说:“你们稍等一会儿,让我们把猪送到党庄村,回来就办理养路费手续。”这些人仍不同意,强行把车发动着开走,我们就在后面追。追到后黑訾村正东路口,我们又和他们协商,让他们开走两台车,给我们留下一台,等我们把猪盘到党庄村,他们再开走这一台。他们不同意,强行把3台小四轮主车从拖斗上摘下开走了。当时正值11时,天气很热,现场没有树荫,生猪在拖斗里挤成一团,现场就死亡两头。
  2.马书杰的证明,主要内容是:9月27日,开封实业公司来我的养猪场收猪。由于收猪大卡车不能开到小店村,收猪的人通知王丽萍,让她把猪送到我的养猪场。王丽萍送猪到了离我的养猪场二里多路时,3台小四轮主车被中牟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所的人开走,装猪的拖斗被摘下放在路边。拖斗一头着地,车身严重倾斜成45度角,拖斗内的生猪挤成一团,加之当时气温高达30多度,现场没有树荫,没有水,猪受热严重,当场死亡两头。我叫来一辆农用车,帮助王丽萍先把剩下的猪抬上农用车,再从农用车上抬到两层高的收猪车上,这时又有十几头猪奄奄一息。收猪车开到开封生猪中转站卸车时,13头猪死亡。其余16头猪因受惊吓严重,浑身充血,上海客户看了后拒收,只好在开封市贱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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