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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新。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了口角。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家,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有过对话。黄新离开刘燕后帮其姐去买电脑配件。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转运发现女儿刘燕被害死亡。
  被告人黄新辩称没有杀害刘燕,自23日晚至次日上午9时许,他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他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认为: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的动机。
  2.公诉机关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253号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中有关刘燕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刘燕遇害的现场位于二楼的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的厕所外窗开启,纱窗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未见攀爬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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