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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0年4月10日,原告申请北京长安公证处将被告港田有限公司销售的3辆港田摩托车予以公证并现场封存。经开箱查验,封存的3辆摩托车型号是GT125T、GT125T-B和GT50T-A两轮摩托车,其中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贴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使用说明书注明的生产企业是被告港田集团公司和被告港田有限公司,并附有“天津港田摩托合格证”,合格证上盖有“天津港田集团公司成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2000年6月27日,被告港田有限公司从天津市军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购买GT125-6型摩托车油箱50个,随油箱附有“VISION”标识50个。被告港田发动机公司在其生产的37辆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了“VISION”标识。为此,被告港田发动机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受到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的行政处罚。
  原告雅马哈株式会社在中国合资生产125型摩托车的企业之一是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其生产的ZY125型号摩托车油箱上使用手写体“VISION”商标。该型号摩托车在2000年广东摩托车车展展出,并在《摩托车》和《摩托车信息》等相关杂志上刊登了介绍文章和产品广告。
  另查,1999年3月,被告港田有限公司与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用于125系列摩托车的153FM发动机2000台,用于50系列摩托车的1E40FM发动机500台,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港田集团公司却根据此合同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对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车作了如下内容的登录:生产企业是被告港田集团公司,发动机的生产企业是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是“林海YAMAHA”,发动机型号是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作为雅马哈株式会社在我国的合资企业,其只生产用于90和100系列摩托车的发动机,并经原告允许其使用“LINHA-YAMAHA”标识,其不生产“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
  用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1.被告港田有限公司在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VISION”标识和其在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使用“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标贴,是否构成侵权。
  2.被告港田集团公司和港田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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