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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2000年10月27日,“SALVIA II”号轮在深圳蛇口外锚地进行航次抢修,作潜水铲除海生物等恢复性修理,原告天海公司支付修理费219236元。12月20日至2001年1月1日,“SALVIA II”号轮在江阴澄西船舶修造厂大港航修站进行甲板部分恢复性修理,天海公司支付修理费168066元。
  以上事实,均由双方当事人提交并得到认证的证据证实。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
  原告天海公司作为“SALVIA II”号轮的经营人,依船舶所有人先锋公司的授权经营管理船舶,承担与该轮有关的债权、债务,依法取得对该轮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天海公司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海运部签订了《聘用船员协议》,又与瑞航公司签订了《期租合同》,是其对“SALVIA II”号轮行使经营的权利。船舶在印尼被滞留后,天海公司以船东的身份积极参与了解决事件的活动,寻求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帮助,向印尼有关部门支付了相关费用,最终使船舶获得释放。天海公司对因此产生的损失,有权向责任方索赔。“SALVIA II”号轮在此期间的船舶折旧损失,因有先锋公司特别授权,天海公司有权一并索赔。天海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因此只能对合同以外的损失要求赔偿。天海公司与瑞航公司3个月合同期内的租金损失,应由天海公司与瑞航公司另案解决。
  被告粤东公司以《航次租船合同》形式,从瑞航公司取得了对“SALVIA II”号轮的使用权,用于运输印尼产原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粤东公司与瑞航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粤东公司负责办理货物出口许可证等单证及提供装卸港代理并支付费用。因而,粤东公司负有从合同和法律上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粤东公司有责任办妥相关货物的出口报关、许可证等手续,有责任提供能履行职责的装卸港代理。
  本案中,发货人在装货前和装货当时,没有按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原木出口报关、许可证等手续,装港代理也未能履行职责。当印尼海关要求补办手续时,发货人和装港代理置船上货物于不顾而逃脱。此时,被告粤东公司本应积极地与印尼海关交涉,出面说明情况、承担责任,但却没有积极、适当地履行此义务,致使船舶和船长因涉嫌共同走私而被滞留,船长还被印尼法院判刑,损害了船舶经营人原告天海公司和船舶所有人先锋公司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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