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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6月15日,“SALVIA II”号轮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称:印尼海关连同相关部门的20人上船,并押解船长离船,请立即联系中国驻印尼使馆及各方,安排船方律师和翻译,告急。
  6月26日、7月6日、7月31日,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分别照会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阐明中国政府的立场:“SALVIA II”号轮船舶和船员没有参与走私,要求撤销对船长的指控,早日放船、放人。
  9月23日,印尼索龙地区法院认定“SALVIA II”号轮船长林华辉“在没有合法文件保障的情况下,试图从印度尼西亚海关属地运出出口产品”,触犯了当地法律,判处七个月徒刑,罚款3000万印尼盾或六个月监禁,并宣告给予一年的缓刑期而不必服刑。
  10月28日,“SALVIA II”号轮驶离印尼索龙港。
  原告天海公司曾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到印尼解决“SALVIA II”号轮被扣押事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秘书周锡康以及印尼华人叶孙等在索龙参与了解决事件的过程。
  2001年10月20日,先锋公司再次出具授权书,确认原告天海公司作为“SALVIA II”号轮的经营人,享有和承担和船舶有关的债权、债务,并特别授权天海公司对外索赔因“SALVIA II”号轮滞留印尼产生的包括修理费、折旧费在内的所有支出或损失。
  原告天海公司发生的损失中,具有正式票据的包括:(1)印尼移民局、检察院、检疫局等要求船长林华辉支付的款项,总金额11413.69美元。(2)为船长林华辉雇请律师的费用11414.15美元。(3)天海公司聘请保护代理的费用2500美元。(4)翻译费202.50美元。(5)天海公司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等赴汕头、印尼索龙等地处理此事的差旅费计7013美元和人民币35951元。(6)印尼通讯费、船员往返陆地交通费共计3829.18美元。(7)船员医疗费590.22美元。(8)船员劳务费38150美元。(9)支付船舶燃油款8320美元。(10)淡水费3888.87美元。以上各项目数额,均已经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复核。
  原告天海公司与瑞航公司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约定租期3个月加3个月由承租人选择。从合同签订日的2000年4月17日起算,到当年7月17日,前3个月的合同期满。承租人瑞航公司没有表示继续履行后3个月的合同,而且在前3个月合同期满前即已停付租金,应视为其选择了不续约。在从2000年7月18日至10月28日的80天时间里,天海公司支付的船员租金损失是42222.21美元,“SALVIA II”号轮的船舶折旧损失是509816.92元(按记账凭证上年折旧3367560元计算,80天折旧应为73809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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