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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2000年5月5日,“SALVIA II”号轮按照瑞航公司通告的安排,抵达印尼索龙锚地抛锚,等待联检。5月9日,被告粤东公司致函瑞航公司称,发货人已经准备好两艘驳船共2000立方米原木,当晚可以装货,尽全力以最快速度装完。同日,工人上船,代理上船,联检办妥。5月10日,驳船靠妥,当地时间13:00时,工人开始装货。
  5月16日,印尼海关和移民局有关官员登上“SALVIAII”号轮检查。
  5月18日,瑞航公司致函被告粤东公司,称:“SALVIAII”号轮已装完货物,代理至今仍未到印尼移民局及当地海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船将被拖至港内。如有损失,粤东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日,粤东公司致函瑞航公司称:已与发货人联系,要求代理马上出发,全力解决此事。
  5月19日,印尼海关向“SALVIA II”号轮发出命令:因你船所载货物的发货人没有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和原木出口证书,尽管船长不知发货人如何安排,海关仍命令你船开至索龙港内办理通关手续及其他手续。同日,印尼海关再次向“SALVIA II”号轮发出命令:基于你船所载货物问题,未经印尼海关批准不得开航。同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手续不全,装载货物后,印尼海关、移民局不准开航。同日,“SALVIAII”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由于发货人未付海关税,发货人没有此种原木贸易出运商业许可证或没有出口许可证,在这两个问题没解决前船舶不能开航。
  5月22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本轮所载原木正式被印尼海关滞留。
  5月25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的问题必须回答,否则船舶将被印尼海关滞留。代理、发货人可能逃脱,印尼海关如果抓不到他们,可能转而抓船方。同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天海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长期不到印尼海关办理手续,印尼海关要求回答(1)发货人名称;(2)收货人名称及买卖合同情况。请速令瑞航公司于中午前告知,以避免扣船,告急。
  被告粤东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代理人、发货人的有关情况。5月27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此事件已由印尼海关提交当地法院。
  5月31日,“SALVIA II”号轮发给瑞航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抓不到发货人和代理,所以他们视船方为走私嫌疑,已通知船方在当地法院开始审问前一周内雇请律师。如果发货人和代理再不与印尼海关联系,货物将被罚没,船方和船长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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