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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14.印尼索龙地区法院对“SALVIA II”号轮船长林华辉的刑事判决书;
  15.印尼华人叶孙发于2001年5月20日在印尼索龙出具的关于“SALVIA II”号轮情况的说明;
  16.“SALVIA II”号轮被扣押事件中的罚款类单据5份、律师费类单据5份、代理费类单据6份、翻译费类单据5份、给印尼华人叶孙发开支的招待费单据34份、付有关人员的酬劳费单据1份,以及天海公司为处理船舶被扣押事开支的差旅费类单据29份、交通通讯费类单据11份。
  17.船舶登记证书,证明“SALVIA II”号轮的所有权人是先锋公司;
  18.巴拿马登记证明书,证明先锋公司的设立情况;
  19.先锋公司文件,证明该公司整体情况;
  20.宋兴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及在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的真实性;
  21.授权书,证明先锋公司授权天海公司对外索赔“SALVIA II”号轮因滞留印尼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船舶折旧费);
  22.周锡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现工作单位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的证明;
  23.“SALVIA II”号轮淡水费单据11份、船员医疗费单据33份、船员劳务费单据5份;
  24.天海公司对“SALVIA II”号轮被扣押期间燃油费的计算;
  25.深圳市顺珠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SALVIA II”号轮在蛇口外锚地进行航次抢修的工程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2份,深圳市嘉航船舶与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SALVIA II”号轮修理费发票1份,江阴澄西船舶修造厂大港航修站出具的“SALVIA II”号轮修理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1份;
  26.天海公司对“SALVIA II”号轮计算折旧的记账凭证;
  27.津联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1月22日对天海公司损失金额进行复核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28.天海公司支付购买“SALVIA II”号轮船款的单据。
  被告辩称:“SALVIA II”号轮是通过一系列《租船合同》才到印尼装载货物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该轮的船舶所有人,不享有该船权益。其作为经营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支出的费用,只能依经营合同向船舶所有人求偿,无权直接请求被告赔付。况且被告从未指令该轮装载没有合法证明文件的货物,无需承担为船上货物出示合法证明文件的责任。该轮是在没有完成联检的情况下,船长就同意装货,从而触犯了当地法律,导致被扣押,被告对此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请求与被告无关,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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