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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


  原告 天津国际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兴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康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 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因与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粤东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 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外费用和遭受期得利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485147.20元(本文货币单位除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天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东方先锋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1995年3月1日给天海公司出具的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
  2.天海公司1999年8月1日、2000年8月1日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海运部签订的聘用船员协议和延长聘用期限协议;
  3.天海公司代表先锋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与瑞航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航公司)签订的“SALVIA II”号轮《期租合同》;
  4.瑞航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与粤东公司签订的“SALVIA II”号轮《航次租船合同》;
  5.“SALVIA II”号轮2000年5月5日至19日的航海日志;
  6.2000年5月19日印尼索龙海关要求“SALVIA II”号轮开往港内的命令和得到批准前不准开航的命令,5月20日要求检查航海日志等物品的命令;
  7.“SALVIA II”号轮船长林华辉就2000年5月9日代理联检情况、5月16日海关和移民局上船情况、7月14日印尼海关扣船情况的证明;
  8.“SALVIA II”号轮船长林华辉所作的备忘录;
  9.代理从“SALVIA II”号轮船上拿走有关证书的收条;
  10.天海公司、瑞航公司、“SALVIA II”号轮、粤东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电传、电报67份;
  11.天海公司2000年6月16日致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关于“SALVIA II”号轮被印尼有关部门滞留的报告;
  12.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于2000年6月26日、7月6日、7月31日分别致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的照会;
  13.原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一等秘书周锡康于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SALVIA II”号轮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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