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梦》一书有大量错误,存在图书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果被告北京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书定稿交原告沈家和确认,则有可能防止这些问题发生。因此,该书存在的问题,与北京出版社的违约行为有一定联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图书出版质量未作约定,故应参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发布的《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图书中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为不合格。现北京出版社承诺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并在修改后重印8000册,应予准许。沈家和要求此书重印后应另付稿酬,因北京出版社已就该书向沈家和支付了8000册的稿酬,截止到2000年10月18日,该书仍库存7620册,只发行了380册,故北京出版社应在重印8000册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稿酬计算方式,向沈家和支付380册的稿酬729.6元。如果库存数量不足7620册,则向沈家和支付的稿酬以8000册扣减实际库存数量后计算。沈家和在北京花市新华书店、北京春季书市购买《闺梦》一书的取证费,应作为沈家和的损失,由北京出版社承担。沈家和要求北京出版社承担其在南京新华书店购买《闺梦》一书的取证费,因不能证明该书是北京出版社在南京销售的,且沈家和不能提供其往返南京相关费用的原始证据,故不予支持。
《闺梦》一书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该书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后,必然使作为该书作者的原告沈家和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声誉受到影响。故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闺梦》一书,不仅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沈家和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社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亦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对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闺梦》一书是否给沈家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沈家和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沈家和所提由北京出版社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沈家和请求北京出版社负担其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沈家和指出,《坤伶》、《戏神》两书中存在着若干处意思表示相悖的差错。对沈家和指出的这些地方,除了由被告北京出版社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读者阅读习惯进行修改的以外,其他错字、漏字及标点符号错误等现象,应认定为差错。据此计算出的差错率,均未超过《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允许的万分之一,故《坤伶》、《戏神》两书不属于不合格产品,无需重印,但北京出版社应为上述两书印发勘误表。对沈家和关于重印《坤伶》、《戏神》两书各2000册并再向其支付稿酬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