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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
 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原告:沈家和。
  委托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朱述新,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军,北京出版社编辑。
  原告沈家和因与被告北京出版社发生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正阳门外》是原告创作的京味系列长篇小说,前6卷《鬼亲》、《活祭》等均由被告出版发行。1999年11月,原告、被告双方通过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原告将小说《正阳门外》后3卷《坤伶》、《戏神》、《闺梦》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被告,被告应于2000年6月前出版上述作品,并按8%的版税支付稿酬。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稿,而被告却未按期出版上述作品。后经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继续履行出版合同。2000年7月24日,被告将出版样书交予原告。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的这3本书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对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大量修改和删减,使原告的系列小说前后风格不一致,丧失了作为长篇京味小说应有的特色。这3本书还存在大量的错字、漏字,出版质量低劣。原告就此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作出解释和处理。同年8月15日被告承诺,对库存书不再销售、集中销毁,校改后保证质量,并向原告致歉。但直至8月31日,原告发现上述3本书仍在市场销售,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在读者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毁坏了原告作为京味小说作家的声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2、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3、被告为《坤伶》、《戏神》两本书印发勘误表;4、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被告重印《闺梦》8000册和《坤伶》、《戏神》各2000册,并向原告支付稿酬7360元及取证费1000元;6、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6万元;7、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正阳门外》是由被告策划并由原告创作的系列长篇小说丛书。为丛书出版,被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该书编辑在对《坤伶》、《戏神》两本书依照责任编辑的职责进行编辑、润色时,严格遵守了以下几条原则:1、以新修订版《现代汉语词典》为准;2、参考《北京土语辞典》,如果《北京土语辞典》与《现代汉语词典》表达方式不同,则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依据;3、同一词汇几种表达方式共存的条件下,选取《现代汉语词典》的首选条目;如《现代汉语词典》没有的,则以《北京土语辞典》为准;4、为防止作者语言呆板单调,编辑时进行润色;5、过度暴露的性描写,予以删节。这些都是图书编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告据此指控被告未经许可,对《坤伶》、《戏神》两本书的京味特色语言进行修改,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成立。原告于2000年8月向被告反映这3本书有大量的错字、漏字等质量问题后,被告非常重视。经查,《坤伶》、《戏神》两本书的差错率均未超过万分之一,符合出版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属合格品,不需重印。对《闺梦》一书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编辑批示了4点改正意见:1、总结教训;2、库存书不能再销售,应集中销毁;3、向作者道歉;4、校改后再版,确保质量。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纠正期限是3个月。原告仅凭提出意见半个月后在书店里还能买到此书,就起诉被告不予纠正图书差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站不住脚。综上,在这3本书出版过程中,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闺梦》一书虽然存在着按规定应改正重印的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与侵权问题性质不同,不应混为一谈,不能就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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