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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
  诉讼代表人:周梅芬,该厂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杨云法。
  辩护人:郑建国,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浙江省江山市造纸厂(以下简称江山造纸厂)和被告人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一案,由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有关负责人,先后两次共同将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烧毁。江山造纸厂和杨云法的行为已构成销毁会计资料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和被告人杨云法均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提出:本厂已进入破产程序,职工安置出现困难,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对本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云法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烧毁上年度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延用江山造纸厂往年的做法。这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是为个人利益;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且杨云法的认罪态度好。请法庭考虑以上因素,对杨云法予以从轻处罚。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3-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3-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之后,杨云法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2001年4月5日,被告人杨云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567952.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祥福、吴孙金、郑文胜、丁美琴、杨江森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被告人杨云法二次召集有关人员审核江山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会计资料并予以烧毁;
  2、证人潘永强、刘力新、林焦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审核后烧毁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凭证是延用江山造纸厂历年来的做法;
  3、证人郑献忠、姜爱嫒、姜纪武、姜干超、陈云福、周进富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被烧毁账目记载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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