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负责集体企业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的,是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的清算组织。本案中,作为集体企业的刺绣厂被宣告破产后,靖远县人民法院已经为该破产企业组成了清算组。该清算组有权提出破产财产以什么价格出售、以什么方式出售以及出售给何人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就可以执行。另外,清算组还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必要的、平等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依法只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也无权要求清算组织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处理方案经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决定以36万元的协议价格将西街厂区出售给上诉人路世伟,是清算组依法行使自己职权所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在出售西街厂区的过程中,清算组与路世伟形成了平等主体间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他们达成的买卖西街厂区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经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不去立即执行,反而再向不负责此项工作的被上诉人县政府请示,不符合法定程序。县政府接到清算组的违法请示后,没有以不属自己职权范围为理由拒绝受理,却以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批复同意,超越了职权。县政府以靖政发(1999)172号决定撤销了自己作出的靖政发(1997)134号批复,但撤销的理由不是认为该批复超越职权,而是认为该批复同意将西街厂区出售给了当时还没有注册登记的服装行;还认为清算组在出售西街厂区时,没有按该批复所说的“拍卖价”公开拍卖。这是县政府对靖政发(1997)134号批复存在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基于以上两点错误认识,被上诉人县政府在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中还进一步决定:退还服装行用于购买西街厂区的36万元,收回已出售的西街厂区,同时收回服装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西街厂区是上诉人路世伟的服装行以平等交易的方式,从有权进行此项交易活动的清算组手中购买的。此项交易,不仅钱货两清,而且还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路世伟为了使其准备在西街厂区筹办的服装行开业,已经申领了营业执照。这些事实都证明,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已经合法易主,不再是清算组有权保管的破产财产。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中的这些决定,必将破坏已经成功的平等交易,妨碍路世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说,即便是清算组有权不敢行使,或者认为存在种种客观情况不便独立行使,非要拿自己份内的工作去向被上诉人县政府请示,而且县政府也乐于管这种不属于自己管的事,那也只能形成清算组与县政府二者之间的独特关系。县政府无权用这种于法无据的独特关系去影响他人,去为他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去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在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中实施的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超越职权,更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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