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
原告:朱杭。
委托代理人:朱明阳,原告朱杭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春雨,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建启。
委托代理人:江洪林,北京市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杭因与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阔公司)、付建启发生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朱杭诉称:我在乘坐被告付建启驾驶的被告长阔公司出租车时,癫痫病突然发作。付建启把我拖下车弃于路旁后开车离去,使我的手机、钱包在我昏睡时丢失。我本身是病人,平时生活中经常感受到被他人歧视,这一次又象物品一样被人扔下了出租车,使我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二被告没有履行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对我应尽的保护义务,不仅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更给我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的财物和精神损失9800元。
原告朱杭委托的律师杨春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北京天坛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朱杭患有原发性癫痫病,会全身大发作。
2、杨春雨对胡少杰的调查笔录,证明朱杭在承租胡少杰的房屋时,胡少杰曾见到朱杭的癫痫病发作,发病持续时间长,病人无知觉,症状为口吐白沫、四肢抽搐。
3、杨春雨对朱杭的朋友刘阳的调查笔录,除证明所见朱杭的症状与胡少杰叙述的相似外,还证明2000年8月21日晚她与朱杭分手时,朱杭带着一个黑色背包,内有手机和钱包;8月23日晚,她和朱杭在东环广场又找到付建启。
4、杨春雨对徐茂桐的调查笔录,证明2000年8月22日凌晨1时左右,徐茂桐在朝阳区垂杨柳市场门口(位于广渠门立交桥东)捡到朱杭的背包,包内没有手机和钱包,他根据包内的电话本与朱杭的家属取得联系。
5、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双井派出所接朱杭报案后,于2000年8月25日分别对朱杭和付建启进行询问所做的笔录。在付建启的询问笔录中,付建启承认2000年8月21日晚11时从东环广场载客去双井;当车行至东便门桥北50米左右时,客人突然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问她话也不回答;当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付建启停车。付建启称,朱杭是自己下车的。
二被告辩称:原告乘坐上被告付建启驾驶的出租车后,只声称要去朝阳区双井,未讲明要去的具体地点。行车时,原告确有不正常反应,但付建启不知道这是癫痫病症状,把原告误当作毒瘾发作的吸毒人员。当车行至广渠门桥东100米时,付建启认为已到达原告要去的双井,于是停车询问原告是否下车。此时原告的神志已有所恢复,未作回答便携其物品自行下车。付建启见状害怕,未敢向其索要车费。二被告认为,作为出租车司机,付建启对原告所犯的疾病无法得知,也没有义务必须了解。付建启按原告的要求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已经完成了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己方应尽的义务。付建启在不知原告身患何病又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示的情况下,未将其送至医院,不为过错,不能因此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