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娶婚在我国的历史上曾经流行,聘金、聘礼是这种婚姻制度中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娶婚把女方当成商品进行买卖,一般由父母强迫、包办而成,剥夺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权,是变相的买卖婚姻,应当取缔。现在,聘娶婚虽然法律不予承认,但仍然作为民俗在福建省的农村和台湾省流传。
婚姻法第
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办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
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原告杨清坚、被告周宝妹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认为婚约有法律效力,只是不能请求强迫履行。原告杨清坚来自台湾,经人介绍与被告周宝妹相识。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都同意后,双方订立了婚约,杨清坚为此自愿给付对方巨额聘金。杨清坚不是为强迫与女方成婚而给付聘金,周宝妹一方也没有为收受聘金而强迫、包办婚姻。本案聘金不是买卖婚姻中的彩礼,不能以收缴的办法处理。
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聘金是原告杨清坚自愿给付被告周宝妹一方的,但双方当事人从认识到同居,前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不存在深厚的感情基础,认定23万元聘金是杨清坚的无偿赠与,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成就婚姻。这个意思在周宝妹、周文皮写下的收据中,也表示得明白。据此可以判定,本案的巨额聘金,是附条件的赠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