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杨清坚。
被告(反诉原告):周宝妹。
被告(反诉原告):周文皮。
原告杨清坚因与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原告23万元的聘金后,周宝妹不愿与原告结婚,还拒不返还聘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聘金,返还原告存放在其家中的先锋牌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聘金和摩托车都是原告杨清坚为结婚送给被告周宝妹的,聘金已经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等方面花费了17.4万余元。周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过两个月,双方感情不错。只因杨清坚的家里人一再违反承诺,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清坚与周宝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致发生纠纷。这是原告毁约,被告不仅没有返还聘金的义务,还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周宝妹的青春和名誉损失,并为周宝妹今后的生活作出安排。请求判令原告赔偿青春和名誉损失费20万元。杨清坚针对反诉答辩称:周宝妹、周文皮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8月,经两位媒人介绍,原告杨清坚与被告周宝妹相识。后经二人的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清坚给周宝妹聘金23万元。周宝妹和被告周文皮收款后写下一张收据,称:“兹因本人周宝妹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清坚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正。如有反悔,愿如数退还。恐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皮、周宝妹”。当天中午,女方出钱办了订婚宴,同日举行“婚礼”,晚上二人入住酒店。26日以后,周宝妹随杨清坚到上海,在杨清坚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杨清坚的父亲杨庆顺对周宝妹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清坚将其所有的一部先锋90摩托车送至周宝妹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24日,周宝妹因与杨清坚的家里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杨清坚多次要求周宝妹返还聘金,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杨清坚表示:考虑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摩托车必须返还。周宝妹则只同意返还2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判明23万元聘金和摩托车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要妥善解决这一纠纷,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还要顾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案原告杨清坚长年居住在台湾省台北市,被告周宝妹、周文皮则生活在福建省农村。双方当事人虽同为中国公民,但来自于不同的法域。这个原因,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由此产生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