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窃取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中,有绝密级卷宗2卷,秘密级卷宗4卷,一行为竞合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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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兰成仕、李兆斌的行为,不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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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是为了陷害本单位的领导,然而其陷害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另定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的行为已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的指控定性准确。在本案中,兰成仕既积极预谋策划,又主动实施了窃取档案、拟写匿名信及转移赃物等一系列行为,归案后在证据面前仍不认罪,其无罪辩解不予采纳。李兆斌积极配合兰成仕实施犯罪行为,故其关于自己是从犯的辩解不能成立。李兆斌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国有档案,确有悔罪表现,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哈密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判决:
一、被告人兰成仕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李兆斌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兰成仕的上诉理由是:我没有与李兆斌预谋窃取案卷,也未实施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巴里坤县法院丢失案卷与我无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巴里坤县保密局无权对巴里坤县法院的卷宗作出保密级别的鉴定。原判认定兰成仕与李兆斌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但对兰成仕却判处明显比李兆斌重的刑罚,是量刑不当。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