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珍贵、黄文章在法庭审理时的供述,相互印证了张珍贵提起犯意后二人共谋以及作案的全部过程;
2、象屿保税区海关验货场查验的缴费卡3张,证实4月29日下午3时29分,箱号为5111199、5111120、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由五矿公司运进海关验货场,当日下午7时54分运出,印证了二被告人关于此情节的供述;
3、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表,证实五矿公司发现3个货柜失窃后,经由储运公司的蔡志强报案的具体过程,同时证实失窃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失窃货柜和车架的编号,与查获的赃物相符,并且印证了二被告人的此部分供述;
4、公安机关关于抓获黄文章、张珍贵的经过说明,证实根据高安辉、高亚发的举报在高家抓获张、黄二人,并移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警大队;
5、追赃、退赃和赃物发还笔录,证实了案发后黄文章带公安人员在石狮、港尾等地取赃情况,印证了黄文章关于此情节的供述;
6、厦门市价格事务所估价结果报告书,证实:根据对被窃实物的评估,每箱33公斤规格300D的涤纶丝,按全新市场中准价每吨8100元,1860箱计61.38吨,价值共计497178元;超高货柜3个,按6.5成新计价,共值70200元;货柜车架3个,按5成新计价,共值92500元。三项共计价值659878元;
7、储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包干经营协议书和物价局关于收费的批复,证实储运公司是由两家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储运公司有仓储经营范围,对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内存放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
8、张珍贵、黄文章的户籍材料,证实他们的出生年月日;
9、储运公司与张珍贵签订的临时劳务合同、储运公司员工履历表,证实张珍贵受储运公司聘用,从事门岗的劳务工作;
10、储运公司出具的证明、验货场门岗职责、验货台操作规定等书证,证实张珍贵担任验货场门岗的职责是:根据已缴费的缴费卡放行出验货场车辆、负责场内货物的安全、晚上代业务员、核算员对下班时进出场的货柜车打卡、收费;
11、证人储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蔡志强和象屿集团货运公司副总经理蔡明煌的证词,证实储运公司对验货场上的货物负安全保管责任;
12、证人象屿建设公司经营部经理王澍陶的证词,证实验货场由建设公司出资开发后交给储运公司包干经营,负责对场内货物的管理。该证词与蔡志强、蔡明煌的证词相印证;
13、证人朱吉能、张文玲(验货场业务员)、汪维玲(验货场核算员)的证词,不仅证实了验货场放行车辆的工作程序,还证实4月30日上午上班后,张珍贵移交给他们3张缴费卡和450元,并告知五矿公司的3个货柜已被货主运走。三份证词相互印证,且与其他证据和张珍贵的供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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