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人杨湘海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945克。
本案在复核期间,被告人杨湘海揭发夏创新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杨湘海的揭发属实,夏创新已被逮捕,现已缴获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枪支11支。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以及公安机关于杨湘海检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湘海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湘海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杨湘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一、二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累犯不当,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杨湘海在我院复核期间,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湘海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