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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

  另查明,双方在1998年6月28日签订了实业公司欠木材总厂水电费清单。实业公司已支付水电费163,710.5元,共欠441,631.54元,尚欠441,631.54元-163,710.5元=277,921.04元。1998年11月,木材总厂在讼争房一侧临窗采光处不足5公分间距处另建一栋楼,影响营业大楼部分场地采光、通风,影响承租房屋的正常经营使用。1982年9月15日木材总厂取得厂区占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行政划拨,用途为生产和生活用地。承建讼争房屋先后取得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同意木材总厂建立属社会服务性大型综合市场商贸城。乌鲁木齐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同意实业公司开办“金三角大市场”,并到工商、消防、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办登记证。
  又查明,1997年1月6日实业公司给乌鲁木齐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以后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记明:鑫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在承租楼内收取租金、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还贷。受托方与木材总厂签订租赁合同如与实业公司、木材总厂签订的合同相抵触,以后一个为准。代理期限为1997年1月6日至2000年1月5日。以后代理期限延期至2005年1月4日。1997年1月6日,木材总厂与鑫源公司签订《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约定:自签字盖章生效后,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三年内不变,逾期后在市场平均水平上另行调整。同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上述协议如与1992年10月6日木材总厂与交流站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相抵触,则以后一协议为准。实业公司以木材总厂、鑫源公司签订的二份协议作为证据否认实业公司、木材总厂签订的《关于收关金三角租金的协议》中有关提租的内容。
  实业公司以木材总厂违约、影响其正常使用和经营房屋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木材总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利息。木材总厂提起反诉称:依租赁合同约定,实业公司投入的100万元折抵完租金后应按约定继续交纳租金,但事实上自1994年该楼竣工交付使用后,未交纳分文租金,截止到1998年8月31日已累计欠租6,641,972元,拖欠水、电、卫生费计331,683.34元。实业公司承租期间将承租房一层窗户全部改造成门面,造成该楼严重安全隐患。承租期间,实业公司在承担房内从事色情表演,被社会传媒披露因此严重损害了木材总厂的名誉。据此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实业公司支付拖欠房屋租金6,441,972元,水、电、暖、卫生费331,683.34元,利息57,851.32元。
  司承担违约金3,579,159.64元。实业公司将擅造的楼层恢复原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消除因从事色情表演给木材总厂带来的不良影响。实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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