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务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具有查处工业盐违法案件的职权;丰祥公司将工业盐非法调入本市,是一种持续的行为,该行为的完成发生在《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之后,故该规定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效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丰祥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其由外省市将工业盐计302吨调入本市的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盐务局就其具有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的职权,向法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
1.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2.轻工业部《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3.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商委的领导。”
丰祥公司在质证意见中认为:《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盐务局只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盐务局对工业盐经营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轻工业部《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没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的权力。
盐务局则认为,《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盐务局是市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盐务局对食盐、工业盐的专营工作均有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