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原告: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雪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华,该局局长。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认定: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违反《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在不具有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根据《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作出了扣押工业盐共计300吨的行政强制措施。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经工商登记,具有工业盐的经营资格,于2001年5月11日从山东调入工业盐300吨。因运输在途时间,该批盐于5月16日抵沪。盐务局却以我公司违反尚未生效的《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为由进行扣押。因该规定没有溯及力,盐务局的行政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撤销盐务局作出的暂扣行为。
被告辩称:《上海市盐务管理若干规定》于2001年3月26日发布,5月15日施行。丰祥公司明知该规定的内容,却违反规定,在该规定施行后将工业盐调入上海。况且,丰祥公司已不具有工业盐的经营资格。我局对丰祥公司违法调入的工业盐采取扣押措施,有执法依据,请求维持该扣押行政行为。
被告盐务局向法庭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济南铁路局货物运单三份,证明从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发往丰祥公司的工业盐重量总计为180吨,到站为上海金山卫西站,到达日期为5月16日。
2.上海铁路局货物运单两份,证明从安徽省定远县盐矿发往丰祥公司的工业盐重量总计为122吨,到站为上海金山卫西站,到达日期为5月16日。
盐务局以上述五份货物运单证明丰祥公司将工业盐从外地调入本市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被告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丰祥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