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本案,引起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不是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问题,而是应该如何评价《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的社会价值。对一部作品的社会价值进行评价,每个人均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原告余一中作为外国文学专业的学者,公开发表对外国文学作品的评论或批评,是其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但是,余一中公开发表的观点是否正确,也应该允许他人争论甚至辩驳。社会科学是在争论、辨论中发展的。就学术讨论而言,对不同的意见,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因为对方言辞激烈,就认为是侵权。只要双方的争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不同意原告余一中对《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的评价,针对余一中的观点,发表了持相反观点的文章并配发“编者按”。这是《新闻出版报》社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履行新闻机构的职责,同样应当得到尊重。“钟文”和“编者按”的措辞虽然较为严厉,但就其发表文章的动机来说,是欢迎读者参与讨论,并无损害对方权利的目的。余一中认为《新闻出版报》社将正常的学术讨论上升成政治问题,改变了学术讨论的性质与气氛,担心由此受到影响,要求《新闻出版报》社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余一中认为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新闻出版报》社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0日判决:
驳回原告余一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一中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余一中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主要理由是:
1、一审关于“没有捏造事实并散布不构成诽谤”的认定是不当和错误的。首先,“编者按”和“钟文”,不是对上诉人的有关文章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讨论后才作出评论,而是直接上纲上线,强行延伸。其次,从上诉人的有关文章内容里,得不出被上诉人的评论;被上诉人的评论与上诉人的文章内容完全脱节,是非实事求是、毫无根据的。再次,一个诚实善良、思维正常的人在同样情况下,不会作出与被上诉人一致的评论,被上诉人的评论是严重不当的。
2、“钟文”和“编者按”是煽动读者对上诉人进行政治大批判。受“钟文”和“编者按”的影响,一些青年学者在是否报考上诉人的博士生问题上产生了疑惑甚至放弃了报考,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和名誉损害,消耗了上诉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影响了上诉人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害是极其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