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属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为理,强制限制赔偿请求人黄景嘉204天的人身自由,事实清楚。黄景嘉涉嫌贪污案最终因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而撤销,实际上是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将其逮捕,就是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的逮捕。受害人对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的司法机关,有权提出刑事赔偿。因此,赔偿请求人黄景嘉要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黄景嘉的赔偿申请,已经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决定;复议机关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经复议,维持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述两个决定,致使黄景嘉的国家刑事赔偿申请,应当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而没有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对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确认决定以及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应视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已经分别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黄景嘉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违反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赔偿的请求,本院应该依法予以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景嘉有贪污犯罪的事实,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其予以逮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刑事侵权国家赔偿责任,并实际履行赔偿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予以国家赔偿,应该以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为准。赔偿请求人黄景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其人身自由作出赔偿,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并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赔偿请求人黄景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失费,超出了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且没有其他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