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来云鹏。
委托代理人:孟宪生,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北京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来云鹏因与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1年4月22日,我通过互联网在四通利方公司所属的《新浪网》上注册为会员,并根据该网站的承诺,使用网站提供的50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该免费邮箱并没有真正的免费,用户发送和接受的电子邮件,均带有网站的商业广告。2001年8月2日,《新浪网》通知所有用户,于9月16日零时将“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缩减至5兆。《新浪网》不顾其承诺和信誉,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电子邮箱服务,压缩“免费邮箱”的容量,构成了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诺提供50兆容量“免费邮箱”的服务。
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网址为http://members.sina.cn/scgi/olduser.fcg的会员资料网页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收件人为<laiyunpengl@sina.com>的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4、收件人为<laiyunpengl@sina.com>,主题为“恭喜您申请的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正式开通”的电子邮件;5、网址为http;//mail.sina.com.cn的网页页面。
被告辩称;我公司所属《新浪网》是根据服务条款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在《新浪网》注册会员身份时,《新浪网》全面展示了网站信息服务条款的内容。用户只有点击了“同意”键,表明接受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后,方能完成会员的注册,并使用“免费邮箱”服务。“免费邮箱”的电子邮件信息服务是完全免费的,不需要用户承担其他义务。由于网站的服务条款明确规定,《新浪网》站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所以,我公司调整“免费邮箱”容量不构成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新浪网》会员注册步骤第三步页面;2、《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3、《新浪网免费电子邮件服务使用协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4月22日,原告来云鹏通过互联网向被告四通利方公司所属《新浪网》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新浪网》向会员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新浪网》在提供这项服务时承诺“免费邮箱”的容量为50兆,不收取信息服务费。原告来云鹏在注册的当天,即收到《新浪网》关于会员注册成功和50兆“免费邮箱”开通确认的邮件,在使用“免费邮箱”的过程中,《新浪网》也从没有收取过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新浪网》的日常信息服务还包括大量的商业信息,用户在浏览网站各类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时,有关页面中经常附加有商业广告信息的提示,但是否阅读广告的具体内容由用户自己选择。同年8月2日和9月13日,《新浪网》在网站页面上向所有“免费邮箱”用户发出通知,声明将从9月16日起对“免费邮箱”的容量进行调整,只提供5兆容量的“免费邮箱”服务,仍不收取电子邮件信息服务的费用。9月16日,《新浪网》统一将会员用户的“免费邮箱”的容量从50兆压缩为5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