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文学作品也不应例外。对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的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应该审查有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辛亥革命在我国现代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辛亥革命中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应该是严肃而认真的。即使是文学作品中的内容,也应该注意与历史上的事件和人物的基本情况相符,不得违背历史事实,编造或虚构情节,肆意侵害他人的名誉。小说《祸祟》中涉及辛亥革命的事件及人物的篇幅较大,被告杂志社在审查稿件时,如果能够根据有关历史资料进行核实,很容易发现作品中存在着的编造和虚构的内容,并判断是否损害彭家珍烈士的名誉。但是杂志社在文稿编辑的初审、二审以及终审中,均未就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存在着明显的主观过错,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应负相应的责任。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为杂志社没有证据证明彭家惠在1998年第4期《中国故事》杂志出版后至1999年7月以前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应认定彭家惠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杂志社在得知小说《祸祟》侵权后,及时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履行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义务,态度真诚的,行为是有效的,可不再履行上述义务,但需因侵权行为对死者的亲属进行相应的精神赔偿。
彭家惠作为彭家珍烈士的近亲属对杂志社提起诉讼,是维护彭家珍烈士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了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彭家惠要求赔偿其住院治疗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杂志社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予支持;但提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的差旅费、复印资料费等应予支持。彭家惠死亡后,其应获得的经济赔偿由法定继承人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共同继承。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故事》杂志社赔偿彭家惠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中国故事》杂志社赔偿彭家惠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复印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500元;
四、《中国故事》杂志社将赔偿彭家惠的上述款项,支付给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故事》杂志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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