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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定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杂志社在得知小说《祸祟》造成了对彭家珍名誉的侵害后,及时向彭家珍亲属说明情况,登报致歉并在最近的一期《中国故事》杂志登载了缅怀彭家珍烈士的专稿,还采取了有关销毁有侵权内容的杂志等措施,有效停止了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权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履行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义务。原告彭家惠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考虑,但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治疗等其他损失因无法证实是杂志社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故事》杂志社赔偿原告彭家惠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彭家惠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中国故事》杂志社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同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杂志社的上诉理由是:一、彭家惠的诉讼时效应该从1998年7月1日第4期《中国故事》发行到成都市时起计算,彭家惠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祸祟》属于小说类作品,不是新闻报道和纪实性作品,出版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核事实真相的义务;三、杂志社得知小说《祸祟》侵权后,及时采取了更正措施,先后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了《郑重致歉》启示,并在以后的《中国故事》中刊登了缅怀彭家珍烈士的系列专稿,已经履行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彭家惠诉讼请求。彭家惠上诉理由是:一、杂志社把造成损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原因和责任全部推给已死亡的作者,否认自身的侵权行为,态度不真诚;二、杂志社补救措施不及时,恶劣影响没有消除;三、杂志社的赔偿数额太低。
  案件二审期间,上诉人彭家惠于2002年4月9日死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在彭家惠的子女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5人明确表示要继续参加案件诉讼后,恢复了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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