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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

  被告人窦沛颖、冼晓玲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窦沛颖辩称:持仓亏损随期货行情的浮动而浮动,不是固定损失。虽然成交当天的持仓亏损要由国有企业来追加保证金,但追加的保证金还属于国有企业,如果第二天盈利,保证金就要退还给国有企业。因此把成交当天的持仓亏损认定为是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就无法解释持仓盈利后被退还的保证金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另外,冼晓玲既是其所在公司账户的报单员,又是她私人账户的开设者,有权对这两个账户发出指令。将300手胶合板合约转入冼晓玲所在公司的账户,是冼晓玲对我发出的指令,我必须执行,但我在执行时已经要求洗晓玲向公司领导报告。我既没有与冼晓玲共同向国有企业转嫁亏损的故意,更没有侵占国有企业财物的犯罪目的。我因对红小豆的行情看好,才劝冼晓玲不要平仓,而冼晓玲在行情暂时下跌后对我产生埋怨情绪,我只好将这笔红小豆合约转到我公司账户上,并非共同故意将他人的亏损转嫁到我公司。日后的事实证明,红小豆行情上涨,做这笔红小豆期货交易使我公司获利不少,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被告人冼晓玲辩称:我们公司规定,报单员不能私下炒期货。300手胶合板的合约,是我给我的私人账户买下的。我在纸条上写这300手合约的指令时,被公司副总经理何伟发现并盘问。我因怕暴露私下炒期货,只得谎称是听错指令给公司买的,因此事后只得让窦沛颖把这300手合约记到公司账户上,而不是故意把价格下跌的合约转嫁给国有企业。400手红小豆,是我指令平仓而窦沛颖不给我平仓,后来价格下跌,当然应该由他买去,对此我没有责任或者只有部分责任。另外,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还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窦沛颖自1995年5月起,担任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期货部经理。被告人冼晓玲自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间,任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期货部报单员。二人因业务关系相识后,冼晓玲提出,以其丈夫朱敏的名义开设私人账户。窦沛颖同意,在华东公司期货部为冼晓玲设立了编码为034的私人账户。
  1995年11月1日,被告人冼晓玲电话委托被告人窦沛颖,在034账户上买入交割期为1995年11月、代号为9511的胶合板300手(每手200张,买入价为每张43.7元)。成交后,胶合板行情下跌,冼晓玲为避免个人损失,利用其报单员的职务便利,通知窦沛颖将这300手合约转入金属公司开设的001期货自营账户上。窦沛颖同意,但提出冼晓玲必须向该公司副总经理何伟报告。当日交易所收盘后,窦沛颖通知华东公司的结算人员,将原本应入034私人账户上的300手胶合板合约,转入金属公司的001自营账户。冼晓玲则对何伟谎称,该300手合约是其听错指令购入的,因此得到金属公司认可,记入该公司持仓情况汇总表。11月1日胶合板的收盘价为每张43.06元。因冼晓玲的转嫁行为,300手胶合板合约使得金属公司当天持仓亏损3.84万元。之后,冼晓玲按何伟的指令,将这300手合约平仓卖出,共亏损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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