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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
 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沛颖。
  被告人:冼晓玲。
  被告人窦沛颖、冼晓玲贪污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沛颖、冼晓玲将私人账户上的期货合约在价格下跌时转入国有企业账户,致使国有企业持仓亏损,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期货行情有涨有跌,期货合约的持有人既可能因行情下跌而受损,也可能因行情上涨而盈利,盈亏均是期货交易的正常表现。因此窦沛颖、冼晓玲将价格下跌时的期货合约转入国有企业账户,转嫁的只是期货交易风险,不是实际损失。国有企业账户上转入价格下跌的期货合约,在尚未平仓时只反映该持仓亏损,不代表国有企业已经遭受实际损失。不能认为此行为即构成非法占有国有企业财物。至于事后国有企业因平仓引起的损失,虽有他人转嫁风险的因素,但主要是国有企业对期货合约持仓不当造成的。因此,窦沛颖、冼晓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些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据此判决,宣告窦沛颖、冼晓玲无罪。判决生效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遂指令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经审理,撤销了原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沛颖、冼晓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私人账户上行情下跌的胶合板和红小豆两项期货合约,分别转入两个国有企业账户。不仅造成这两个国有企业当天的持仓亏损共计6.64万元,还使这两个国有企业因平仓遭受损失共计51.3万元。窦沛颖、冼晓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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