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作出的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关于撤销我委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文的通知》(以下简称233号通知)行政处理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广州市外经委作出的233号通知,直接涉及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侨办)、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侨都公司)、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等有关部门和企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上述部门和企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