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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勤介绍贿赂案

  2、证人朱锦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3年3—4月份,我刚调到振华公司任副主任,很想做成一些业务,就找到孙爱勤,请他帮忙介绍。因为孙是市拆迁办的副主任,认识的开发商多,信息广。孙向我介绍了健康路8号这块地皮,说是刘以江的,问我愿意不愿意要。与刘接触后,刘说这块地皮要250万元。我认为我们可以赚钱,就接下来并签了协议。后来听孙爱勤说,刘以江答应给我们一笔费用。我认为这是“回扣”,但我和孙爱勤、刘以江事前没有商量过拿“回扣”的事。有一天晚上,孙爱勤打电话叫我,我就和我公司的王本勋一起到孙家。在孙家楼下,孙给了我和王本勋每人5万元现金,说是刘以江给我们的,并且说刘一共给了20万元。开发这块地皮,我公司赚了100多万元,孙爱勤从中起了介绍和引见的作用。
  3、证人王本勋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任振华公司经营部经理期间,朱锦顺叫我协助他办开发健康路8号地皮的事。有一天晚上,朱锦顺叫我和他一起去孙爱勤家,孙把一包东西给了朱锦顺。下楼后,朱从这包东西中拿出一沓钱给我,让我先拿着,我就收下了,回来数是5万元。以后我问朱锦顺,这5万元是怎么回事?朱说这钱是刘以江给的。刘从部队上弄的地皮便宜,他赚了钱,拿出些钱来撒撒。朱还说,刘以江给我公司转让地皮这件事,是孙爱勤从中周旋,孙爱勤也得到了钱。
  4、证人陆广裕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早就认识刘以江,当时他是转业军人,说他准备搞房地产,请我帮忙,我同意。孙爱勤我也是早就认识,因为都在一个系统。有一天孙爱勤对我说,他有一个朋友要搞房地产,但什么都不懂,又没有人,想让我和这个人见见面。一见面才知道是刘以江。刘说部队要搞开发,他已经和部队谈好一块地皮,叫我去看看。我看过后告诉他们,这块地皮位置好,盖了房子不愁卖。刘以江从部队拿到批文后,孙爱勤对我讲,让我帮刘以江找一家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并建议我去找一下以前和我在一起的朱锦顺。我就向朱锦顺介绍了刘以江这个项目,朱听后说一起谈一谈。后来谈成了,孙爱勤对我讲:“老刘这个人爽气,他说不会亏待我们。”有一天晚上,孙爱勤打电话叫我去他家,我去后,刘以江也来了。孙爱勤就让我们二人到外面,刘以江把一个袋子给了孙爱勤,说:“你们几个人的都在里面。”我说:“这是什么意思?”刘说:“这个不是事先说好的吗。我说话算数,你就不要客气了。”说完他就走了,孙给了我5万元。
  5、被告人孙爱勤的供述,主要内容是:1993年下半年,刘以江从部队搞到一块地皮,要开发商品房。但刘没有资质,也没有能力开发。我是搞拆迁工作的,与镇江市的房屋开发商比较熟,刘就托我找人。我先帮他找了陆广裕,由于陆不合适,我又帮他找了朱锦顺,朱锦顺认为这块地可以搞。在朱锦顺、王本勋、陆广裕、刘以江他们商谈过程中,我参加几次。正式商谈地价时,朱锦顺还价,刘以江说:“地价250万元,就这么定了。你们几个我是不会亏待的。”我也附和着说;“就这样吧。”有一天晚上,刘以江给我打电话,意思是给我送钱。他把我叫到楼下,给我一只塑料袋,里面装着20万元。后来我把这些钱分给朱锦顺、王本勋、陆广裕每人5万元,我留下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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