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勤介绍贿赂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爱勤。
辩护人:周羽正、戎浩军,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爱勤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3年4月,镇江市供销社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名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与挂靠在镇江市振华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的刘以江联合开发健康路8号地块。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孙爱勤伙同供销公司副经理朱锦顺等人,利用朱锦顺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刘以江贿赂的20万元,孙爱勤将其中的5万元占为已有。1994年6月,镇江市丹徒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丹徒房管局)与刘以江联合开发健康路17号地块。业务过程中,孙爱勤又伙同丹徒房管局局长周伟,利用周伟的职务便利,先共同收受刘以江贿赂的10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元;后孙爱勤单独收受了刘以江贿赂的8万元。孙爱勤伙同朱锦顺等人收受贿赂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孙爱勤伙同周伟以及单独收受刘以江贿赂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孙爱勤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刘以江的证言,主要内容是:1993年底我挂靠振华公司期间,通过战友从部队拿到健康路8号地皮的批文。这块地上当时有一座小二层楼需要拆迁,是通过当时任拆迁办主任的孙爱勤帮忙拆迁的,因此认识了孙爱勤。我因无资质和能力开发这块地皮,就请孙爱勤给找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把这个项目转让出去,条件是除地皮费用以外,要转让费50万元.孙同意。孙先联系了京京开发公司的陆广裕,因陆作不了主,孙又联系了振华公司的朱锦顺。开始是我委托孙爱勤、陆广裕与朱锦顺谈,地价一共算250万元,这个价码是我提出来的。我告诉孙爱勤,要250万元我就赚钱,事成以后有你们的好处。他们谈得差不多时,孙爱勤叫我出场,与朱锦顺和他们公司的经营科长一起签了协议。我又对他们讲,我不会亏待你们。土地转让费划过来后,我从中提取20万元现金送给了孙爱勤,叫他给他们几个人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