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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合同签订后,被告威格尔公司于8月5日交纳保险费,投保了专利技术转让信用险,原告名山公司是被保险人。之后,威格尔公司向名山公司发运了由被告丽坤厂设计制造的设备。名山公司先后给威格尔公司的账户汇技术及设备款200万元,运费3万元;并在丽坤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设备进行了安装,按要求修建了库房、生产车间,购置了其他配套设备。1998年4月23日,双方对安装的全套设备进行了验收,丽坤厂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安装合格。
  1998年5月5日至6月25日,在被告丽坤厂技术人员指导下,原告名山公司轮流对1、2、3号炉各点火两次进行试生产,均因设备故障而停机。7月2日3号炉再次点火,生产至7月9日,因原料问题而停机。此后,名山公司多次联系并派人到京,才于8月12日与被告威格尔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在1998年8月30日前派员对现有的3台挤塑机进行调试或修理(必要时予以更换),使其达到设备配套运行和生产能力的要求;鉴于现有的原料粉碎、过筛、输送设备不配套,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粉碎机等8台设备,使全套设备达到原合同中的要求,11月12日以前完成上述工作,以后的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丽坤厂给原告名山公司补充了设备并派人重新调试,名山公司也于11月5日完成了补充设备的安装工作。12月26日生产,又因设备故障,丽坤厂的技术负责人苏斌于29日提出停机。1999年3月6日开机试产,至3月18日停止生产。此次试机的意见是:该套设备不能安全、稳定、正常、连续生产,生产能力与合同约定的年产汽油、柴油3000吨的标准相差甚远,出油率达不到70%,试机验收不合格。丽坤厂的技术负责人在此意见上签字认可。4月16日再次试机至23日上午,2号反应釜内层出现泄漏引发火灾,部分设备被烧坏不能继续使用。此后该设备再未开机,双方验收的工作没有进行。
  自1998年5月5日试机至1999年4月23日完全停机,原告名山公司从该套设备陆续收集了成品汽油23.36吨、柴油20.014吨,按市价合计共值96522.80元。1998年6月3日,名山公司将该套设备生产的汽油、柴油送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认为是合格产品。同年6月25日,名山公司与被告丽坤厂的技术人员共同对该设备的液位进行测试,认为出油率是69.1%。
  另查明:1995年1月8日,中国专利局授予被告周鼎力第189741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名称为“一种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设备”。
  被告丽坤厂是由北京市玻璃河中兴事业开展公司拨款兴办的企业,被告周鼎力于1993年5月25日应聘为该厂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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