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尚欠的技术转让及设备款,给付的前提是设备必须能正常生产。如能正常生产30天以上,才涉及到我方违约的问题。事实是,该设备一直不能正常生产,因此谈不上给付剩余设备款和违约金。至于我方承诺的10万元技术更新费,反诉原告应当举出已经进行过这项技术更新工作的证据,才可以主张权利。
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7月,被告威格尔公司向四川省名山县招商局发出一份名称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九五”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报告》)。该报告由威格尔公司和被告丽坤厂署名,其中内容有:“北京市丽坤化工厂是威格尔公司与专利权人周鼎力先生共同投资建设的废旧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研究中试基地。”名山县招商局将《可行性报告》转送给原告名山公司,名山公司据此与威格尔公司进行联系,并考察了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相关情况。威格尔公司、丽坤厂和被告周鼎力均接待了名山公司的考察人员。
8月5日,被告威格尔公司向原告名山公司出示了一份由被告丽坤厂作为委托人加盖公章,被告周鼎力作为丽坤厂法定代表人签名,内容为“周鼎力先生(身份证号:43241580612001)是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专利技术(专利号ZL94213266.1)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全权委托威格尔公司负责该专利技术对外洽谈,签订该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委托书》,威格尔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名山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方代表专利权人,许可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地区以甲方提供的年产3000吨汽油、柴油的设备,实施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费和成套专利设备费共计223万元。设备的验收标准和方法:1、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转化率不应低于70%;2、生产出的油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甲方负责为乙方投保专利技术转让信用保险,在设备连续生产3个月还达不到设计指标时无偿补充设备,否则负责按与总造价的相应比例给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负责保守技术秘密;在连续正式生产30日后负责考核验收;在甲方投保当日负责给付第一笔款项156万元,成套设备制造完毕并共同办理托运后给付第二笔款项44万元,在正常生产且产品合格之日起8日内付清余款。乙方如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金额每日0.5%的赔偿金。同日,名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还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如转让方向我方提供的粉碎风干设备经使用效果良好,我方同意补给专利权人10万元,此款在设备正常投产3个月后一次性付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