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先初到案后供述:1995年10月,张勇带我认识了唐志华,以后接触较多。1995年底的一天晚上,唐志华打电话要我去他家,说他没有进货渠道,要我把我厂原来的进货单位介绍给他。我就找了华盛公司的张少湘,说明宝强公司先从华盛公司进货、再卖给精工厂。第一批生产由我出面,货款先由我付给宝强,宝强再与华盛结算,送货却由华盛直接送来。以后我都交给张勇具体操办。我与唐志华做生意,当时内心是想和他交朋友,利用他。
被告人唐志华到案后供述:张勇是我以前的老同事,平时经常来我家玩麻将,通过张勇又认识了邵先初,以后邵经常来我家玩,张勇也长期在我家吃饭。我曾多次在外吹嘘,邵先初当厂长是我搞定的,邵、张也相信我的话,因此他们要巴结我,让我赚钱。有一次邵来我家,拿出一些他厂需要的电器让我看,说我可以与他做这些生意。我看后说,这个生产我不懂。邵很明白我的意思,说不懂不要紧,供货商就是他们一直在做的上家,他陪我去联系。以后经邵接头,华盛公司再送货到精工厂,就由宝强公司开票向精工厂结算。我们向华盛公司进哪些货,完全是根据精工厂的意思。经张勇介绍,印包公司下属的华光公司也成了我的上家。在与精工厂的生产往来中,我公司只是开开票而已。当时我确实认为这是不合常规的。精工厂将他们原来的上家介绍给我,明明可以少花钱就买到的货现在却人为地多花钱,这是让我从中赚钱。我清楚这钱不是他们自己的,我赚的精工厂的钱。
4、证人陈廷春陈述:宝强公司是我与唐志华的私营企业,所谓50万元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没有实际出资。宝强公司没有其他的经营场地,就是我在家里开开发票、支票。宝强公司成立后,唐志华就经常要朋友给他生产做。一次在我家里,唐与邵先初谈起要做生意,邵答应精工厂的变频器、程控器通过宝强公司进货。讲实话,我和唐志华对这类电器根本不懂。所以,邵经常教我如何开发票、如何在华盛开给宝强公司的发票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价给精工厂开发票。华盛公司会将货直接给精工厂送去,把发票交给邵先初,邵再把华盛公司的发票给我,由我转开发票给精工厂。因为这些业务本来是他们给我们介绍的,所以从开始同精工厂做生意到结束,邵、张都没有提出过任何疑问。反正宝强公司赚的不是他们自己的钱,而是企业的钱,所以他们无所谓。
5、华盛公司最初出具给宝强公司的发票、宝强公司最初出具给精工厂的发票以及精工厂最初支付给宝强公司货款的凭证证实,精工厂从宝强公司进货都是先付款,扣除宝强公司同期支付给华盛公司的款项,精工厂尚有数万元被宝强公司占用。
二、关于受贿罪
被告人邵先初自1998年初至1999年9月间,利用担任精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上海精山机械电器有限公司私营业主顾国强、浙江省余姚市方桥印刷机械配件厂私营业主丁惠来、江苏省张家港市纺织辅机厂承包人陈建华分别贿赂的2.15万元及金额为1800元的电子消费卡、金额为1500元的IC乘车证等财物,合计受贿2.48万元。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顾国强陈述:1999年,上海精山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受精工厂的委托加工产品,业务量为150万元。期间,我曾送给邵先初现金8000元及每张价值100元的电子消费卡24张。
2、丁惠来陈述:为我厂给精工厂加工产品一事,我于1998年初至1999年秋一共给了邵先初1.25万元和每张价值500元的3张乘车证。2000年1月,邵得知我儿子结婚,给了我1000元礼金。在过去的交往中,还送过我两瓶酒。
3、陈建华陈述:我厂为精工厂外发加工生产产品。1999年9月,邵先初到昆山吃完饭后,带一个女的进了一个房间。我在弄堂口一个多小时后,邵和那女的出来,邵叫我拿2000元出来,我就将2000元交给了邵先初。
4、无业女青年孙晓琦陈述:我在昆山一酒家做小姐。搭识邵先初后,邵来昆山找我有10多次。一次在昆山我和邵先初发生性关系后,邵打电话叫张家港那个人来,那个人就送给我2000元,说这是见面礼。
5、被告人邵先初供述:我在顾国强处先后收受8000元和华联超市的电子消费卡18张,每张100元。这是顾希望我帮助介绍业务,作为开销费用给的。我在丁惠来处收受了1.25万元和三本乘车证,价值1500元。丁惠来的儿子结婚,我送了1000元。陈建华的2000元,是他说要给孙晓琦的见面礼,孙就收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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