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被告人刘恺恺到案后供述:我在1993年从新祥厂调到三印厂过程中,曾经要唐志华帮忙。唐说,他已与印包公司总经理陆忠信谈过并且已定下来了,让我放心。事后,我顺利调入了三印厂。1997年初,我就对唐说起我厂的电机经常要修,以后唐就介绍韩东海来参与解决,我厂也开始经宝强公司转手用了韩的公司的产品。1997年2月在唐家,我说目前厂里机器销路蛮好。唐就提出让三印厂拿点钱出来。我说可以以工程服务的名义开点发票来,同张龙海讲好。后来唐就开了发票给我。上班后我对张龙海说:唐志华要钞票的发票开来了。过了几天,张龙海关照我把支票开好送去,我就开了支票送过去了。这个工程服务费同电机改造实际上是一点不搭界的,这是我个人想出来的,实际上是将这些钞票从厂里领出来给唐志华。从第一笔开始到结束共8次,总金额在23万元左右。其实我同张龙海一开始就知道,以技术服务费名目将企业资金划给唐的宝强公司,是一件错事,各自心里比较虚,担心今后被追究责任。
  被告人唐志华到案后供述:1997年初,我得知三印厂电机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就联系韩东海去三印厂搞技术改造。以后有一次在我家,刘恺恺说厂里效益好了,我就提出弄点钞票给我用用。刘恺恺给我出主意,要拿钞票只有以工程服务费名义,你可以开发票过来,不过要经张龙海同意。刘这话提醒我,正好借介绍韩东海的名义向三印厂要钱。次日,我打电话给张龙海,说我介绍韩东海改造720电机,现在生意好了,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开点钞票给我。张迟疑了一下答应的。我叫刘将发票带回去。之后,我还多次借技术服务等名义开票从三印厂拿了几笔钱。1999年下半年,张龙海得知公司领导出事,当时他很紧张,叫我就技术服务费一事补签一份协议。他的意思是没协议给我钱,恐怕要出事。但当时我正在忙印包公司领导的事,根本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我回答张没事,协议也没签。
  4、证人陈廷春陈述:唐志华曾介绍韩东海为三印厂改进技术。有了这个事实,我们就有借口向三印厂要钱,而且确实要到不少。这事发生在1997年3月到1999年10月,是不定期的,反正三印厂效益好了,我们就去收一点钱,有时多有时少,最多的一次是5万元,大部分是2万至3万元,发票是刘恺恺叫我这样开的。目的是他们厂在财务上可以打进成本。我与唐志华的目的是要拿到钱,至于发票怎样开,我们无所谓。
  (四)认定唐志华、邵先初、张勇采用加价转开发票的手段使精工厂多支出货款264.5万余元的证据有:
  1、华盛公司、华光公司的供货发票,宝强公司开给精工厂的发票,经邵先初、张勇分别签字认可的收料单、付款凭单,唐志华、张勇签字的付款支票存根,审计报告和价格鉴定报告,证实唐志华、邵先初、张勇通过加价转开发票,使精工厂多支出货款合计264.5万余元。
  2、精工厂的采购员吕诚吉陈述:我具体负责我厂电气方面的采购工作。约1994年至1995年间,邵先初让我今后不要再采购变频器,说机电局有人要卖。后来我就不采购变频器,由邵先初去购买。
  原华盛公司财务主管张少湘陈述:我公司从1992年开始与精工厂有业务往来。由于程控器、变频器的规格、型号复杂,价格较高,所以都是邵先初来我公司采购。1995年底邵对我说,以后卖给精工厂的货,发票要开给宝强公司。从此,华盛公司给精工厂的销售发票就开给宝强公司了。宝强公司虽然插进来,但是向我公司要货的还是邵先初。我根据邵的要求将货直接送到精工厂仓库,由仓库签收,再将我公司开给宝强公司的发票用信封封好交给邵先初。邵会将宝强公司的付款支票交给我公司。
  华光公司职员杨健陈述:1996年以前,我公司向精工厂直接供货。以后,张勇叫我去过唐志华家。唐明确要求我公司向精工厂的供货要由宝强公司转手卖给精工厂,货却直接由我公司送到精工厂,我答应了。价格是以我公司的进货价加3%利润卖给宝强公司,这样一直做到1999年底。经过三年的接触,我认为唐志华只是利用宝强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走账而已。他根本不用出力,凭转开发票从中赚钱。
  3、被告人张勇到案后供述:我和唐志华以前是同事。1995年时,我所在的厂要卖地皮,我为工作调动的事很着急,唐志华帮我找了紫光公司的经理。通过面试,我被聘到精工厂当副厂长,为此我很感激唐志华,邵先初通过我认识了唐志华。唐志华把货卖给精工厂,都是要求先付款再提货。有时他进货缺钱,精工厂也给他借过款。因为我们从唐志华处是高价进货,为了避免让采购员知道,所以由我亲自经办,这是邵先初安排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