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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富基公司总经理汤凯陈述:我公司同三印厂在1996年初就建立了业务关系。发生了两、三笔业务后,吴幼令对我们说:今后的业务,要将发票开给宝强公司。以后,都是先由吴报来产品的型号、数量,我们送货到三印厂,发票交给吴幼令,由吴去向宝强公司收取支票再交给我。到现在,我们连宝强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老板是谁也不清楚。
  倍加福公司职员屠健陈述:在唐志华之前,三印厂已同倍加福有业务往来。1996年底,我第一次见到唐志华。唐说他与印包公司的关系密切,以后由他订货、送货款来,但货物要由我们直接送给使用单位。我答应了。唐提出,印包行业凡是以前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包括以后要发生关系的客户,都要由宝强公司来代理,让我们给他代理权。
  3、证人陈廷春陈述:三印厂的业务开始都是由唐志华谈的。华盛、富基、倍加福原来就是三印厂的供货单位,是吴幼令将这几家介绍给我的。一般都是由吴将需求通知供货单位,供货方直接将货送到三印厂,发票则由吴幼令送到我家。我转开发票给三印厂,再由三印厂付款,货款有时也通过吴转交给供货方。价格基本都是由我定的。
  4、被告人张龙海到案后供述:1996年1月,我与刘学铭去唐志华家,唐说他认识印包行业的许多领导,当时他口气很大。同年夏天唐约我去,提出要我将三印厂的进货给他做。我同意了,但我与他说好,他只能赚我厂5%。我想,他认识公司很多领导,我将厂里的进货业务给他做,对我是有好处的。如果我今后有事,他总能通过上层领导帮帮我的忙。1996年底,唐志华三到印厂,我就将吴幼令叫来,要唐直接同吴谈。事后我关照吴,以后我厂的进货业务给唐做,让唐直接在中间赚5%。以后事实上是唐志华赚了我厂的钱。因为我考虑到唐同我的上级领导关系都很好,为了保住自己的位子,所以不敢断绝与唐的业务,因此使国有资产损失不少。
  被告人唐志华到案后供述:1995年底,刘学铭陪张龙海到我家,因当时三印厂厂长要调离,张龙海想当厂长主持工作。他俩知道我与印包公司的领导关系密切。我答应为张在公司总经理处说好话。1996年初,张龙海被任命为三印厂常务副厂长,全面主持工作。到了1996年下半年,三印厂生意好起来了,我去三印厂找张龙海,提出电器供货由我来做。因为以前张龙海托我时说过,他当了厂长后三印的业务好了,也让我赚点钱。所以我这次找他,他当场就答应了我的要求,并叫我找吴幼令联系,具体他会向吴布置好的。不管张龙海是否知道真相,他在当厂长这件事上是应该感激我的。他托了我,结果就当上了,这是事实。在与三印厂的生意上,我们仅仅是开票转账而已。由于后来加价多了,吴幼令不满意。我曾几次对吴说:“我赚你厂的钱又怎样?你们的厂长也是我搞定的,我让他做的。关于价格问题,你回去与张讲就是了。”果然,吴向张龙海汇报后,没有下文。
  (三)认定唐志华、张龙海、刘恺恺虚列各种费用贪污三印厂公款24.55万元的证据有:
  1、审计鉴定报告和有刘恺恺、张龙海经办或审批签字的付款暂支单,证实三印厂支付给宝强公司的各类服务费金额合计24.55万元;三印厂财务科工作人员任雪峰、韩毓妹的证言,也证实上述款项均已如数支付给宝强公司。
  2、华光公司职员韩东海陈述:他参与三印厂的技术改造,从未与三印厂交涉过,也不知道三印厂为此还以技术服务费的名目给宝强公司支付过24.55万元。
  三印厂职工王德钧陈述:三印厂进行技术改造,韩东海来参与帮助。因为以后要使用华光公司的产品,韩有责任帮助三印厂改进这些产品的质量,故不可能再向韩东海支付技术服务费。
  3、被告人张龙海到案后供述:1997年初,唐志华介绍韩东海来我厂共同研究解决全自动筛网印刷机质量,以后我们就使用华光供应的配件。1997年4月,刘恺恺说唐志华要向我厂收取咨询费。当时刘就取出宝强公司开出的收我厂技术咨询费的发票让我签字,我就签了。第一次是2万元。我总厂共支付过7-8次技术咨询费,是刘恺恺拿来发票我签字的,总数有20万余元。每次都是唐志华事先开好发票,数额也是由他随意定的,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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