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人唐志华通过被告人张龙海、刘恺恺、邵先初、张勇,共侵吞、侵占三印厂、精工厂的资金366.7万余元。唐志华除将其中一小部分买些礼物送给张勇,或者用于对邵先初、张勇、刘恺恺等人的吃请利诱外,其余用于购买住宅一套及在银行存款、买卖证券。案发后,唐志华处的部分款物以及唐志华送给张勇的礼物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涉案单位的经济性质和各被告人身份的证据有:
1、宝强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的证明,唐志华之妻陈廷春的证言和唐志华的供述,证明宝强公司是唐志华的私营公司,两名股东是唐志华和妻子陈廷春;宝强公司既无资金、又无经营人员和经营能力、经营场所,唐志华、陈廷春都对有关机电产品、配件的采购和供应知识一无所知。
2、三印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龙海和刘恺恺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张龙海和刘恺恺的职务证明以及二人的供述,证明三印厂是国有企业,张龙海、刘恺恺作为该厂的正、副厂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精工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邵先初和张勇的职务证明以及邵先初、张勇的供述,证明精工厂是集体企业,邵先初、张勇于1995年12月被聘任为正、副厂长,分别主管和分管该厂的供销工作。
(二)认定唐志华、张龙海采用加价转开发票的手段使三印厂多支出货款77.7万余元的证据有:
1、华盛公司、华光公司、富基公司、倍加福公司的供货发票,宝强公司开给三印厂的发票,经张龙海签字批准的三印厂货款暂支单,审计、价格鉴定报告,证实唐志华、张龙海加价转开发票使三印厂多支出货款77.7万余元的事实。
2、华盛公司等供货方最初出具给宝强公司的发票、宝强公司最初出具给三印厂的发票以及三印厂最初支付给宝强公司货款的凭证证实,三印厂最初不仅付款在先,且扣除同期应付货款,尚有9万余元货款被宝强公司占用。
3、印包公司职员刘学铭陈述:因为三印厂要换厂长,张龙海很想当,后来传出可能刘恺恺当厂长,张龙海就对我说,这肯定是唐志华在帮刘的忙,刘恺恺与唐志华关系很好。为此我带张龙海到唐志华家。唐见到张龙海后,就骂张龙海“不上路”。我在旁边帮张龙海说些好话,唐志华后来又对张龙海说:“以后你做事要拎得清点,反正这件事我有数了。”当时给我和张龙海的印象是,唐志华在印包行业挺有能量的。
三印厂供应科副科长吴幼令陈述:1996年底,华盛公司的张少湘带我到唐志华家。唐对我说刘恺恺刚走,让我以后从他的宝强公司进配件,并说此事张龙海厂长会关照我的。过了两、三天,张龙海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唐志华也在。张说以后我厂的配件给唐志华做,具体事由我和唐华志商量。以后张又对我说让唐志华从我们厂赚5%,其他事他不管。我厂实要货的数量、送货、提货等,都是我直接与华盛、倍加富、富基等单位联系。这些单位将发票开给宝强公司,宝强公司只是过账后加价给我厂开发票而已。后来,宝强公司转手给我厂的价格越来越高,中间的加价远远超过了5%,张龙海对此是知道的,但到底超过多少,他从不问我。我想这是他要为自己留后路。唐志华常在我面前说,张龙海的厂长是他叫当上的,张龙海现在应该让他在生产上赚钱。这样的话,他在张龙海面前也多次说过。张龙海多次责怪我说,宝强公司开出的价格高,但他从没有明确让我以后怎样做,还是照样签字同意付款。
华盛公司原财务主管张少湘陈述:认识唐志华后,有一天邵先初来电约我吃饭,在饭桌上还有三印厂的副厂长刘恺恺。吃饭中,刘厂长拿出一份三印厂要采购电器的清单让我看。我看后说,这些产品已经在同你们做了,具体联系人是吴幼令。唐就说让把吴叫来。饭后到唐家,刘恺恺打通电话后,我接过电话让吴来。唐对吴说,三印厂今后的业务就让他宝强公司做,三印厂要电器直接向华盛进货,但发票要通过宝强公司开。
华光公司职员韩东海陈述:我公司和精工厂发生业务关系后,唐志华说三印厂有一批马达质量不过关,叫我想办法。我去后,三印厂陆续更换零件,全部用我公司的产品,我公司就成为三印厂的供应商,唐志华作为中间商。在实际与三印厂做业务中,唐口气很狂,张龙海、刘恺恺被他随便骂,叫怎么做就得怎么做。唐对马达的价格一窍不通,他都是来问我市场价是多少。他转手开给三印厂的价格很高。我们给唐一根小电缆,经贸部600余元,陈廷春开出价是1000余元。业务员吴幼令去问他们,唐对吴幼令说:“价格问题,你业务员无权来和我说。”宝强公司赚的三印厂的钱,我公司没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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