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
商标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梦特娇”、“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是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在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上,有“梦特娇·梅蒸”、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的标志。与原告博内特里公司的“梦特娇”注册商标相比,“梦特娇·梅蒸”仅多了一个后缀。以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认知水平,如果在与“梦特娇”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标志,会使人产生两个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误解。另外,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在使用“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时,让拼音字母与服装衣料的颜色一致,使花瓣图形的颜色突出,因此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只会注意到花瓣图形而忽视拼音字母。而这个花瓣图形与博内特里公司“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中的“花图形”相比较,仅仅缺少叶和茎,且花瓣对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视觉冲击要大于叶和茎,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很容易将这个标志与“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相混淆。所以,“梦特娇·梅蒸”与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组合这两个标志,尽管与博内特里公司的“梦特娇”和“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比较两者读音、整体结构、色彩等,可以认定构成近似。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在与注册商标相同范围内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上述标志,侵犯博内特里公司“梦特娇”和“MONTAGUT与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上海梅蒸公司辩称,“梦特娇·梅蒸”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而梦特娇梅蒸公司是“梅蒸”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梦特娇梅蒸公司既授权上海梅蒸公司独家使用“梅蒸”商标经营“梅蒸”服装,上海梅蒸公司就有权使用“梅蒸”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简称,也有权使用“梅蒸”商标及该商标的任何组成部分。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梦特娇梅蒸公司虽然是在香港注册的企业,但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梦特娇梅蒸公司既然授权内地企业上海梅蒸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和独占使用“梅蒸”商标,就应当符合内地法律规定。作为被授权人,上海梅蒸公司无论使用授权人的企业名称还是使用授权人的注册商标,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上海梅蒸公司任意简化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任意拆分使用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这种使用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