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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被告上海梅蒸公司于2001年11月 15日在上海注册设立,主要经营服饰、鞋帽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甘传猛。同年12月1日,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授权上海梅蒸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梅蒸”商标,并享有在中国大陆以合资、合作、加盟特许的方式将“梅蒸”商标有偿再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权利,有效期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5.被告常熟豪特公司于2002年1月 28日在常熟注册设立,主要经营服装制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徐国良。2001年12月,被告上海梅蒸公司授权尚未登记注册的常熟豪特公司生产、销售“梅蒸”服装,常熟豪特公司将其生产的“梅蒸”服装一部分提供给上海梅蒸公司,一部分自行销售。
  6.在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销售的服装中,茄克、T恤衣领上有“梅蒸”商标,商标下方有“梦特娇·梅蒸”标志,上装左胸有拼音字母“Meizheng”与花瓣图形标志,该标志与“梅蒸”商标相比,缺少文字“梅蒸”,放大了花瓣图形;茄克、风衣的内衬上,有“梦特娇·梅蒸”标志。
  7.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常熟豪特公司使用的包装袋和吊牌底色均为白色,中间有“梅蒸”商标,商标的汉字和拼音字母为黑体,花瓣图形为红色,商标下方为绿色横条,横条内有“HONG KONG”字样,最下方是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与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使用的包装袋相比,整体布局、底色、花瓣以及横条的颜色都一致,文字有差别。
  8.被告上海梅蒸公司在上海市四川北路设有一家专卖店。该专卖店店门上,有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梦特娇”是繁体字,企业名称中间有拼音字母“Meizheng”和花瓣图形标志。店内销售柜台后上方的木牌匾上,有上述标志和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货架上,间隔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拼音字母“Meizheng”与花瓣图形标志。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上海梅蒸公司还制作了“特约经销授权证”木牌和有外国人形象的小型广告牌,上面均标有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上海梅蒸公司还在安徽省合肥市开设一专卖店,因店门外悬挂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被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能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于2002年7月25日责令整改。
  9.经原告博内特里公司举报,2002年 9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对被告上海梅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定,上海梅蒸公司于 2002年1月起委托他人生产有“梦特娇”字样的服装,销售790件,被查获1694件。上海梅蒸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博内特里公司许可,擅自委托他人生产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字样的服装,非法经营额59 029元,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没收该公司的侵权服装1694件,对该公司罚款7000元。同年10月28日,江苏省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对被告常熟豪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定,常熟豪特公司自2001年12月起,生产标有“梦特娇·梅蒸”字样的茄克衫1397件,销售1220件,尚余177件,经营额101 440元。常熟豪特公司生产、销售标有“梦特娇·梅蒸”字样的茄克衫,侵犯了博内特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没收该公司 177套侵权商标标识,对该公司罚款1.8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上海梅蒸公司和常熟豪特公司已将服装上的“梦特娇·梅蒸”标志,改为被告梦特娇梅蒸公司的中文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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