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强。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秀华,克拉玛依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擅自将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木材变卖,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其行为已触犯
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第一,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超出了我的债务数额,所以我变卖其中一部分是合理的;第二,因另一笔债务,我已经被起诉到伊宁市人民法院。最近听说该法院也要来查封这批木材,而这批木材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交给我保管的。我怕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得不到木材让我承担责任,所以想把这批木材出卖后,将价款交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我的行为至多是妨碍了诉讼程序,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志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从轻判处。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霍城林场根据合同约定,给本案被告人李志强提供了价值近3万元的木材,李志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霍城林场即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志强偿付所欠木材款,同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李志强所有的木材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霍城林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如果不及时对李志强的木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就有可能给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将来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霍城林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遂于1999年4月26日裁定,查封李志强的木材。法院将李志强所有的一批价值3万余元的木材经清点后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并责令李志强妥善保管。在查封令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李志强于同年5月5日将被查封木材中的28.5立方木材转移至别处出售,获价款3万元。
查封木材已不在保管场所一事,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1999年5月5日得知,在无法了解到被查封木材去向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经侦查,掌握了被告人李志强出售查封木材的情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志强的亲属将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万元交到了公安机关。该款经公安机关划转至法院账户后,已使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判决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