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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移动电话用户协议》等书证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洪分明通过与原告电讯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电讯公司的移动电话用户。电讯公司已经如约为洪分明开通了两个移动电话号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洪分明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在使用这两个移动电话号码通话后,如期履行交费的义务。洪分明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交纳6月份的通话费用,应负过错责任。电讯公司要求洪分明交纳通话费和滞纳金,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按期交费是协议约定由移动电话用户承担的义务,电讯公司无需再另行通知。洪分明称电讯公司没有正式通知其交纳通话费,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电讯公司在停机三个月移动电话用户仍不交费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约定后将电话号码转让他人使用,并无不妥。洪分明称电讯公司此举给其造成名誉和财产上的损害,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洪分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原告电讯公司交纳移动电话通话费及滞纳金共8055.97元。
  二、驳回被告洪分明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洪分明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电讯公司在用户未按时交纳通话费的情况下,连续3个月不停机,有欺骗成份。电讯公司在不通知机主的情况下,就私自将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损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请求用上诉人所交的移动电话入网费冲抵所欠通话费后,上诉人只交不足的部分,或者只交50%的通话费。
  被上诉人电讯公司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电讯公司表示愿意按现行移动电话入网价格给上诉人退还入网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电讯公司在上诉人洪分明欠交6月份通话费后,已经按照规定于7月份对洪分明的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了停机处理。洪分明上诉称电讯公司在发现欠交通话费后连续三个月不停机,致使损失扩大,仅是其对电讯部门计费和交费时间的理解有误,并没有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这一主张,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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