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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

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谢洪,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洪分明。
  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因与被告洪分明发生电话费纠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在我公司申请开通的两个移动电话号码通话,却从1998年6月起欠交通话费。请求判令被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当初向原告交纳了6000多元的入网费,以我的名义从原告处申请开通了两个移动电话号码,这两个号码已成为我的私有财产。由于这两个号码的实际使用人不是我,所以我不知道这两个号码欠交了通话费。在这两个号码欠费后,原告从未向我这个所有人发出通知,以便我及时处理;也不按照他们的规定停机,故意造成通话费损失的继续扩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欠交通话费为由,又把这两个号码出售给他人使用。此举既损害我的名誉,也侵犯我的财产权益。请求判令原告赔偿我两个号码的入网费,赔偿我的名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原告针对反诉答辩称:我公司于1998年7月26日即对此2台移动电话作停机处理,不存在损失扩大的问题。由于被告在停机后的三个月内仍不交通话费和滞纳金,我公司按双方的约定将此两个移动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1月12日,被告洪分明在原告电讯公司处通过填写《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和与电讯公司签订《移动电话用户协议》,申请开通了两个移动电话号码,分别为:1382546588和1382546598。上述两个移动电话号码没有按时交纳1998年6月的通话费,同年7月26日,电讯公司对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停机处理。至同年10月,1382546588累计欠交通话费和滞纳金共3328.36元,1382546598累计欠交通话费和滞纳金共4727.61元。同年11月,电讯公司将这两个移动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
  另查明:《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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