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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柱非法拘禁案

  此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和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可以由一般公民构成,犯罪所侵害的客体都包括人身自由权,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以强制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都以得到财物为目的。二罪的区别在于:以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勒索的财物为他人所有,通常为被害人及其亲属所有;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一般与被害人或者其亲属不存在财物往来的关系。非法拘禁罪索取的债务,则是被害人或者其亲属所欠犯罪人的债务;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与被害人或者其亲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被告人黄永柱受其上线、被害人邹红星的亲属蒋月娥的欺骗宣传,为参与传销活动,曾向蒋月娥交纳过3900元。在接受传销培训期间,一起参加培训的传销人员黄建、王飞、陈博等人识破传销骗局,鼓动参加培训的人去找上线把本钱拿回来。黄永柱在这些人的鼓动下,参与了挟持邹红星的行动。蒋月娥只欠黄永柱3900元,而黄永柱一伙通过挟持邹红星却索要6万元,这是否为勒索财物?答案是否定的。因为:1、蒋月娥虽然只欠黄永柱3900元,而且黄永柱在交代挟持邹红星的目的时始终如一的供述是,他只想要回自己的3900元出资,“我们找不到蒋月娥,所以就把邹红星抓起来,逼邹红星的老婆把做传销的钱还给我们”。这与邹红星关于“他们想找蒋月娥要回他们作传销的3900元,但找不到蒋月娥,而我和蒋月娥有亲属关系,所以他们就冲我来了”的陈述相吻合。说明要债是黄永柱参与挟持邹红星的唯一目的。2、黄永柱在交代其同伙为什么参与挟持邹红星时供述,除了他没有发展下线外,其他几个同伙都有下线,这几个同伙不仅要讨回自己的3900元,还要为下线讨回3900元。传销人员刘荣虎在被问到本案案情时也交代:“后来听说他们(指挟持邹红星的一伙人)又冲去海景花园把中级控制住,不许中级跑掉,好把我们的款退还我们”,并说参与挟持邹红星的王飞就是他的上线的上线。刘荣虎的交代,印证了黄永柱的上述供述属实。3、参与挟持邹红星的前后一共有8人,其中7人都是蒋月娥发展的下线。就按这7人每人交给蒋月娥3900元计算,已达27300元。考虑到可能还有人要为自己的下线索要出资款,因此索要债务的总数达6万元是可以理解的。4、参与挟持邹红星的这伙人是被蒋月娥等人欺骗来海南搞传销活动的。他们除了每人交出3900元出资款外,往来的路费及参加所谓培训几个月期间的生活费,平均要花费数千元。在他们看来,这些损失都是蒋月娥给他们造成的,理应由蒋月娥偿还。所以他们每人准备向蒋月娥索要的绝不仅仅是3900元。正如被害人邹红星所述,“蒋月娥收了他们每人3900元,而且他们做传销这段时间又花了几千元,所以他们要每人拿回一万元”。这些情节说明,参与挟持邹红星的这伙人虽然提出索要6万元,也是事出有因,仍然是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不具有勒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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